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贤与被告秦女士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有四个子女,即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2011年4月5日,赵某涛因病去世,2012年10月2日被继承人赵某贤因病去世,被继承人赵某贤的父母早在20多年前去世,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得商品房一套,即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秦女士名下,已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产证,赵某涛与妻吴某霞育有一女赵某君,根据相关规定,赵某君依法对赵某贤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因赵某贤未立遗嘱,因此原告赵某君应当享有上述房屋的继承份额,但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秦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继承人赵某贤没有留下遗嘱,赵某贤住院时,原告未尽任何赡养的义务。
被告赵某旭、赵某杰、赵某刚辩称,我要求依法继承赵某贤的遗产,赵某贤没有留有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贤与被告秦女士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后生有四个子女,分别为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赵某涛与吴某霞婚后生一女即原告赵某君。2011年赵某涛死亡,2012年被继承人赵某贤死亡。
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即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秦女士名下,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187.76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被告秦女士所有。
二、被告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君、赵某旭、赵某刚、赵某杰各人民币十四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诉争房屋系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后共同购买,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赵某贤未留有遗嘱,因此赵某贤在该房屋中应享有的份额由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秦女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赵某涛先于赵某贤死亡,赵某君可代位继承赵某贤的遗产份额。考虑到秦女士平时对赵某贤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且秦女士年龄较大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因此法院酌情对秦女士应继承的份额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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