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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请律师帮助写遗嘱但因不专业,签名不全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4-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杰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中三分之二的份额归赵某杰。事实和理由:赵某杰赵某旭赵某霞赵某娜为父女关系。2003年,根据部队规定的相关条件,赵某杰购得军建经济适用房一套,复式结构。2005年,该房屋建成。2008年3月,赵某杰老伴高某去世。2008年6月,售房单位统一办理完成房产证手续。

早在购房前,赵某杰高某与三个女儿约定“谁与我们同住,谁负责照顾我们”。后赵某旭夫妇住在了楼上。2014年上半年,赵某霞带着其女儿林某强行强占了赵某杰高某居住的主卧室,并把次卧作为储物间也占据为已用,……赵某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被告辩称

赵某旭赵某霞辩称,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赵某旭赵某霞不同意分割房屋,该房屋属于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进行评估,不具备分割条件,实际分割不利于家庭和谐关系,而且根据高某的遗嘱,高某将该房屋中的份额留给了赵某旭赵某霞赵某杰对该房屋只享有50%的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杰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女,分别为赵某霞赵某娜赵某旭高某2008年3月27日去世。

2003年12月1日,赵某杰(乙方)与某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赵某杰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

2008年6月26日,上述房屋核发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坐落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杰

2018年,某单位出具《住房证明》,确认该房屋性质为军队经济适用房,且军队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文件尚未出台,暂不能上市交易。

双方对于高某的遗嘱存有争议。

赵某旭赵某霞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见证书》、发票的证据:

其中《见证书》中载明:“见证人:宋某律所律师)、秦某律所助理人员)。当事人:高某。见证事项:当事人高某委托律所办理遗嘱见证事宜,由宋某律师和秦某助理见证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该遗嘱由秦某代书,以便将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中本人所拥有的权利由其大女儿赵某霞及小女儿赵某旭继承之事项。……,现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高某欲将上述房产中本人所拥有的权利由大女儿赵某霞及小女儿赵某旭继承,具体分割份额由二人协商确定。该代书遗嘱由秦某代书。见证人宋某秦某。

经质证,赵某杰的质证意见为:《代书遗嘱》无效,理由为:1、高某没有签名,也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要件;2、高某去世前,涉案房屋的房款未付清,产权证并未办理,高某处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另诉讼中,赵某娜到庭确认:其放弃对高某的遗产继承,不参与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赵某杰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杰赵某霞赵某旭按份共有,其中赵某杰占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赵某霞赵某旭各占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当事人诉辩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对此,法院认为,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的遗嘱人的签名只有,签名不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无效。

因此,在高某去世后,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在具体的遗产处理上:首先,涉案房屋作为赵某杰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为赵某杰所有,剩余的一半为高某的遗产;其次,高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即赵某杰赵某霞赵某娜赵某旭,且因赵某娜放弃继承,故应由赵某杰赵某霞赵某旭继承;最后,作为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赵某杰的最终份额为三分之二,赵某霞赵某旭的份额各为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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