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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亲与部分子女相继去世,继承人间无法协商分割遗产引发的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4-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定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君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的50%份额;2、要求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由原告齐某继承;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君与原告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鹏赵某涛赵某刚子女三人。赵某君2003年2月10日去世。赵某鹏2016年7月8日去世,吴某赵某鹏之妻,赵某昊赵某鹏之子。登记在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为赵某君齐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百分之五十份额为赵某君的遗产,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登记在赵某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亦为赵某君齐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君留有遗嘱,遗嘱该房屋由其配偶继承,故该房屋中属于赵某君的份额应由齐某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赵某昊辩称,双方身份关系属实,赵某君享有的东城区房屋份额主张由二被告全部继承,西城区房屋中属于赵某君的份额法定继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君与原告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鹏赵某涛赵某刚子女三人。赵某君2003年2月10日去世。赵某鹏2016年7月8日去世,吴某赵某鹏之妻,赵某昊赵某鹏之子。登记在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为赵某君齐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1999年5月20日,赵某君齐某二人在北京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我们夫妻于1998年购买了一套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B号三居室住房一套。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如果我们其中一方先去世,则其产权份额归另一方所有,如果我们都去世了,则上述房产归我们的女儿赵某涛所有”。

诉讼中三原告要求东城区房屋法定继承,西城区房屋由齐某继承。二被告则表示赵某鹏赵某君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装修了东城区房屋,故要求继承东城区房屋中赵某君的全部份额,同时二被告不认可遗嘱,要求西城区的房屋法定继承。三原告则否认赵某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东城区房屋由二被告全部继承。

另,诉讼中二被告表示,赵某鹏去世后齐某2018年6月22日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赵某鹏的遗产,并出示《放弃遗产证明书》,原告齐某的法定代理人则表示对此不予认可。另查,齐某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赵某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由原告齐某继承并所有;

二、登记在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由原告齐某赵某涛赵某刚与被告吴某赵某昊共同继承并所有,其中齐某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三十一,赵某涛赵某刚每人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六,吴某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四,赵某昊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一。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登记在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为赵某君齐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赵某君份额系赵某君的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首先关于东城区房屋,针对该房屋赵某君未留有遗嘱,赵某君去世后应由齐某赵某涛赵某刚赵某鹏法定继承,其中赵某鹏应继承的份额为赵某鹏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鹏去世后赵某鹏应继承的份额中属于赵某鹏的部分应由齐某吴某赵某昊继承。

现二被告以赵某鹏赵某君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为由,要求全部继承东城房屋中属于赵某君份额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辩称齐某放弃继承赵某鹏遗产继承一节,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年患有疾病,且其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当日经机构评估,能力评估为受损,加之其法定代理人亦未事后追认,故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故二被告辩称齐某放弃继承赵某鹏遗产继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西城区房屋,赵某君立有遗嘱,遗嘱西城区房屋中赵某君的份额由齐某继承,二被告要求法定继承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西城区房屋中赵某君的份额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齐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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