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的不动产证;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XXX。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全额交纳了房款,但是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第一,原告因为秦某的存在而被认定可选三套回迁安置房源。第二,秦某不是朝阳区XXX的共同居住人,不是原告的直系亲属,因而与原告签订的《回迁购房协议》部分无效。我公司对秦某无义务进行安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提交:
1.《预购房屋意向书》,甲方为a公司(下称a公司),乙方为原告。签约时间为2003年12月23日。双方约定乙方原居住地址朝阳区XXX,乙方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陈某杰、之子陈某辉、户主秦某。乙方预购房屋共3套。
2.《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签约时间为2010年6月28日。根据乙方持有的《预购房屋意向书》及《选房确认单》,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建设回迁楼房。乙方所选房屋:购房人1姓名陈某杰,楼号XXX,房款202524元,预交房款100000元,应交房款小计102524元。购房人2姓名陈某杰,房款202524元,预交房款100000元,应交房款小计102524元。
购房人3姓名陈某杰应交房款小计256116元。房屋具备网签条件后,甲、乙双方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以房屋实测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被告提交:
3.《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绿化隔离地区拆迁的优惠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拆迁补偿,凡在拆迁奖励期限内,以宅基地标明的建筑面积及产权人为准,其户口在册人员属产权人直系亲属长期在此居住,并且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经核实确认后,合法建筑面积少于人均30平方米,回购商品房时补助至人均30平方米,补助的差额部分不计算房价款;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且少于40平方米的,回购商品房时补助至人均40平方米,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4.《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甲方为拆迁人某公司,乙方为原告。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朝阳区XXX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7间,建筑面积199.85平方米,用地面积256.5平方米。乙方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陈某杰、之子陈某辉、户主秦某。
5.北京市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显示原告和秦某均为户主。而秦某的户口页显示其住址为朝阳区XXX。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协议均为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双方的合同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a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杰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所有权备案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杰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案涉的朝阳区XXX有自建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a公司根据其调查结果与原告签订了《购房意向书》,认定了原告为被拆迁安置人,同意乙方预购房屋三套。被告根据原告持有的《预购房屋意向书》及《选房确认单》,双方商定购买被告建设的房屋,该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原告办理网签手续,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