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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母亲去世后父亲赠与孙子,合同有效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3-0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林某君林某辉2019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林某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19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某辉承担。

事实和理由:林某君杨某芝系夫妻关系,均系初婚,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林某超、长女林某凤、次女林某慧杨某芝2001年5月16日去世。被告林某辉林某超之子,系被告林某君之孙。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林某君杨某芝婚内承租的公房。2000年6月9日被告林某君与丰台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二、双方议定乙方(林某君)按期一次将全部购房价款41577元交付甲方(丰台某单位”。2000年7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林某君名下。该房屋系被告林某君杨某芝婚内购买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3月5日林某君林某辉签订《北京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过户到被告林某辉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辉林某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2019年3月5日林某辉林某君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二、林某慧提出的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当以继承或析产另案处理。

三、涉案房屋属于林某君个人财产,林某君有权任意处置涉案房屋。四、林某君多次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林某超林某慧无权主张涉案房屋的份额。五、林某慧完全知悉且同意涉案房屋过户给林某辉,并收取了15万元补偿,不存在林某君林某辉恶意串通的情况。六、涉案房屋已过户至林某辉名下,不属于林某君遗留的遗产;林某慧提交的遗嘱中“卖房款”本就指称不明,且应以“继承纠纷”为由另案处理。

被告林某凤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时房屋过户的情况,我不清楚也没有人跟我说过,涉案房屋是我父母婚内购买的,应属于我父母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林某君杨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林某超、长女林某凤、次女林某慧杨某芝2001年5月16日去世。被告林某辉林某超之子,2022年2月19日林某君死亡。

2000年6月9日,林某君(乙方、买方)与丰台某单位(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自愿按1997年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购买甲方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楼房二间,双方议定乙方按期一次将全部购房价款人民币41577元付给甲方。……2000年7月13日,林某君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某君

2019年2月14日林某君林某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君将丰台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辉,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1年3月16日林某辉与案外人吴某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林某辉将涉案房屋以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杰,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林某辉的实际卖房款应为293万元,被告林某辉认可卖房款为293万元,但认为因户口未迁出,只实际收到了288万元。

另,林某慧提交2022年1月21日林某君立的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卖房款、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所有财产全部归我女儿林某慧一人所有”。

 

裁判结果

确认林某君林某辉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系林某君杨某芝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林某君杨某芝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芝死亡后,其在涉案房屋内应享有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林某慧林某超林某凤对涉案房屋均享有相应的份额。

根据林某君林某辉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可知,林某君4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某辉,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林某君林某辉在明知该出售行为有可能损害房屋共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林某辉名下,该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故林某君林某辉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涉及林某君的遗产继承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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