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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购买农村宅基地没有房产证,能否起诉确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2-1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辉赵某君2017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确认北京市通州区a号院内正房五间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负。

事实和理由:吴某辉赵某君2017年10月27日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君将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卖于吴某辉,约定价格90万元整,房屋已交付,价款已付清,购房人吴某辉现为通州区H村农业户口,符合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规定,故请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之法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君辩称,房子是我从周某强那里买过来的,我又卖给原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贵辩称,我跟周某强没有书面协议,都是口头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无关,房子不是我卖给他的。他要求所有权确认跟我没关系,我不发表意见。

被告赵某涛辩称:我的答辩意见跟赵某贵一样,我没有意见。

 

法院查明

原被告均系北京市通州区H村村民,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土地登记使用者为赵某贤。涉案房屋于2004年由赵某贤之子赵某贵42000元卖与周某强赵某贵收到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交于周某强

诉讼中,原告称涉案房屋由赵某贤之子赵某贵卖与周某强(已故),周某强卖与赵某君赵某君2017年以900000元卖与原告,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翻建之后一直在此居住。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赵某贵周某强2004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及收条,周某强赵某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及收条,赵某君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北京市通州区H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佐证。居住证明载明原告为本村村民并于2017年翻建涉案房屋,翻建后居住至今。被告赵某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赵某贵赵某涛未发表意见。

庭审中,被告赵某贵赵某涛称父亲赵某贤1994年去世,母亲于1976年去世,赵某贤未再婚,父母育有两个子女,即本案被告赵某贵赵某涛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吴某辉与被告赵某君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院内正房五间归原告吴某辉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赵某君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赵某君与原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均系该村村民,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应为有效。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农村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同于城镇房屋。本案所涉合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涉案院落处一直居住至今,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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