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成功案例 >

北京房产律师——签署购房合同后未过户出卖方去世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1-1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配偶孙某强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的协议书。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市C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64211元,也向孙某强支付了3.4万元转让费。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孙某强去世,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芬孙某杰孙某莉孙某涛孙某刚孙某龙共同辩称:不知道卖房的事情,不知情。

 

法院查明

孙某强刘某芬系夫妻关系,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孙某杰、次子孙某涛、三子孙某刚、四子孙某龙、女儿孙某莉孙某强2015年7月去世。

陈某旭吴某芝系夫妻关系。

孙某强原系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因宅基地拆迁,孙某强刘某芬每人取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被告陈述,孙某强刘某芬购买了一套大概78平方米的回迁房,还剩11.19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没有使用。

陈某旭陈述,2009年1月17日,当天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手写的,一份打印的,先签的手写的,然后去开发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办完后担心手写的不清楚,又签了一份打印版的协议,协议上的购房指标11.09平方米是笔误,实际是11.19平方米,吴某芝陈某旭的妻子。

手写《协议书》载明:孙某强(甲方)、吴某芝(乙方),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费人民币34000元整。2.购房时甲方配合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乙方负责支付全部购房款,所购房屋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反悔或提出任何疑意。3.购房后甲方立刻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落款处有孙某强吴某芝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高某杰赵某林签字。

孙某强(甲方)与陈某旭(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根据与北京市C公司签订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将名下剩余的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RMB34000元)。2.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具体地址:S室)由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264211.00元(贰拾陆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整)。3.由于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购房确认单》中购房人填甲方名字。购房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S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户主改为乙方名字。该处楼房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4.根据本协议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298211.00元(贰拾玖万捌仟贰佰壹拾壹元整)甲方将《购房确认单》、购房收据及办理入住时一切相关资料,交由乙方保存。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入住及产权过户事宜。……协议落款处有孙某强陈某旭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高某杰赵某林签字。

2009年1月17日,孙某强作为购房人,与C公司签订《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总房价款264211元。

2009年1月17日,陈某旭支付C公司购房款264211元,C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同日,吴某芝支付孙某强34000元,孙某强出具收条一张。

庭审中,陈某旭陈述,涉诉房屋自2009年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由陈某旭自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陈某旭负担,涉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被告陈述,子女对于孙某强出售指标一事不知情,孙某强擅自处分了与刘某芬共同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刘某芬不知情,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孙某强腿有残疾,头脑正常。陈某旭陈述:孙某强是产权人,所以跟孙某强签合同,孙某强身体没有问题,精神正常,孙某强说这是他自己的房子,跟子女无关,我们没有义务联系子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芬孙某杰孙某莉孙某涛孙某刚孙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办理S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期间产生的契税以及其他过户费用由原告陈某旭负担;

二、被告刘某芬孙某杰孙某莉孙某涛孙某刚孙某龙在取得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七日内,配合原告陈某旭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陈某旭名下,期间因过户所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陈某旭负担;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孙某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房款,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后续的过户登记条件,被告作为原告的继承人,应当配合原告办理相应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求应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