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成功案例 >

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名下房屋购买时使用父亲军龄优惠,房屋是否属于父亲遗产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12-1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照遗嘱分割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继承份额分别为张某文30%,张某杰15%,张某辉20%,张某峰15%,张某刚20%;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兄弟姐妹关系,均为张先生周某的儿女。1988年军队干休所分配给张先生周某位于海淀区×号房屋一套。1990年12月5日,张先生去世。1997年12月周某买断上述房屋,共计花费23551元,其中原告张某文给付8000元。2014年,周某张某文等去遗嘱库立遗嘱,对房屋的分配留有具体意见。周某2021年病逝。四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某刚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我认为并非周某个人财产,在购房时使用了父亲张先生的军龄,折算了优惠,这个优惠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在张先生去世后,对张先生周某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现无法证明周某支付的购房款内不包括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的遗嘱只能对其享有的份额作出处分。

 

法院查明

周某张先生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张某刚1990年12月5日,张先生去世,未留有遗嘱。2021年1月2日,周某去世。张先生周某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主张周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并向本院提交了存档于遗嘱库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周某自书遗嘱一份,内容载明:立遗嘱人:周某……内容如下:在我去世后,我的以下遗产由张某文继承30%,张某刚继承20%,张某辉继承20%,张某杰继承15%,张某峰继承15%。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在周某名下该财产中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对其他遗嘱,我均予以撤销。立遗嘱人:周某。该遗嘱每页另有见证人孙某超吴某芳签字及日期并按有手印。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另向本院提交了视频光盘一份,内容显示了周某立遗嘱并签字确认的过程。张某刚对上述遗嘱及证据真实性认可。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系1988年由军队干休所分配给张先生周某承租的房屋,后周某1997年12月购买,支付购房款23551元,现该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该房屋为军产房,现无法上市交易。另查,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人姓名为张先生(副军职),配偶姓名为周某,在购房时使用了张先生49年工龄折抵。双方另认可张先生一直为军人身份,周某原为军人身份,后于1958年转业。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峰主张房屋为周某个人财产,张某辉张某刚主张上述房屋为周某张先生之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表示仅要求法院明确各自份额。

张某刚主张其一直与母亲周某同住,负责照顾母亲生活,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主张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周某一直是自己居住,每个子女轮流去探望和照顾,且周某一直身体很好,生活能够自理,另外住院期间及丧葬后事均是原告出资并负责,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张某刚继承所有,其中张某文继承25.84%份额、张某刚继承20%份额、张某辉继承20%份额、张某峰继承17.08%份额、张某杰继承17.08%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号房屋系军队干休所分配给张先生及其家庭的住房,后在购买时因张先生去世故以配偶周某的名义购买并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虽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但结合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载明的事实来看,购房人为张先生,且使用了张先生的军工龄进行折算,故上述房屋的取得系基于张先生的军人身份以及相应级别等,另双方均认可张先生去世后未实际分割遗产且在分配房屋时周某已并非军人身份,故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号房屋应属于张先生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周某均已去世,×号房屋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关于张先生享有的房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依法予以平均分割。关于周某享有的份额,因双方均认可周某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法院对上述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周某享有的×号房屋的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张某文继承30%,张某刚继承20%,张某辉继承20%,张某杰继承15%,张某峰继承1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