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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亲将房屋赠与己方,未过户前老人去世,己方起诉其他继承人过户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9-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顺义区×室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3.诉讼费依法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原籍为顺义区×村,自幼至18岁均与父母(父张某鹏陈某霞均已故)生活在一起,顺义区×村在2012年6月被列为顺义区土地储备,张某鹏C公司签订了拆迁房回迁安置购房合同,依拆迁约定:每人按户口可购买54平米安置房。由此原告父亲张某鹏得到54平米回迁房指标,由于原告1976年12月已应征入伍,户口随迁出,所以没能享受按户口应得的54平米安置房。

父母所生其余四个子女均获得了回迁房。为了公平公正,张某鹏决定把自己回迁房由原告出资购买,所购房屋产权归张某文,原告同意并签字。原告父亲张某鹏为了身后不出现纷争,便在2015年12月19日写下字据,所诉房屋于2015年12月22日由原告出资购买。至此张某鹏完成了对自己拆迁安置房的处置。此房自购买到装修均由原告一人出资完成,并由原告进行管理和使用至今,四被告从未提出过异议,说明被告对父亲张某鹏的处置认同并接受。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霖张某鑫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不应是赠与合同纠纷,应属于继承纠纷。1.本案中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且该赠与合同涉及其他子女的权益,被答辩人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其他人,对被答辩人主张与张某鹏之间成立的赠与关系不予认可。

2.本案的法律关系应是继承纠纷。本案中《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张某鹏,付款人也是张某鹏,且张某鹏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因此涉案房屋应属张某鹏遗产,应由张某鹏的五个子女继承。

3.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中赠与关系成立,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鹏只是赠与其54平方米购房回迁指标,而涉案房屋现有面积为56.71平方米,超出的2.71平方米不属于赠与的范围。

综上,答辩人不认可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奎张某鹏表示认可原告张某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某鹏陈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张某奎张某文张某鹏张某鑫张某霖。双方均认可陈某霞1993年5月1日去世,张某鹏2017年2月24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2015年12月19日,张某鹏立下字据一张,内容为:多种因素造成家中张某文没有×回迁房指标,为此将张某鹏唯一的独身回迁房指标54平方米无偿赠与张某文,由张某文出资购买,此房永远归张某文所有。立字人:张某鹏;同意:张某文;且二人均签字捺印。

对于此字据的来龙去脉,经本院询问,张某文称:张某霖张某鑫都有自己的宅基地并有回迁指标,但是我和张某奎张某鹏没有宅基地,也没有回迁指标,我父亲拆迁的宅院是家里的祖宅,也即14931号判决书涉及的宅院,没有门牌号,宅基地使用证号是×号,我父亲就该宅院和开发商协商,让开发商给了2个回迁指标,因为我父亲户口在×号院,不在×号宅院,我父亲根据户口取得了54平米的回迁指标,×号宅院的2个回迁指标给了张某奎张某鹏,我父亲为了平衡我们兄弟姐妹的利益,将他自己的回迁指标给了我,且明确表示把指标给谁,就由谁出资购买回迁房,所以这3个指标就由我和张某奎张某鹏出资购买回迁房。

2015年房屋建好后村委会给我父亲发短信,让他办银行卡,准备付款,且要求指标人的卡出资购房,要求一次性支付,2015年12月16日前一个周末我父亲和张某奎张某鹏、我提起赠与的事,明确表示将指标对应的房屋给我,由我出资购买,我于2015年12月16日将购房款汇入我父亲账户,在同一天我将钱聚集在我的活期账户内,通过我活期账户一次性转入我父亲账户。我父亲跟张某奎他们说了赠与的事后,和我两个人签订了赠与的字据,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为佐证其所述,张某文另提交如下证据:1.银行取款记录、村镇银行存款回单,证明因为购买涉案房屋需要付款,而且需要全部汇入我父亲张某鹏的账户内,再从张某鹏账户支付房款,所以我将我及我妻子高某账户内的款项都转入我一个活期账户内,然后再从该活期账户内一次性转到我父亲账户内,从我活期账户共转入我父亲账户20万元;

2.提交房款发票、张某鹏付款凭据、购房确认单,付款单位显示的是张某鹏,证明选房是我和我父亲、张某奎张某鹏一起去选的,需要本人签字,我父亲本人签字;

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证明我支付了涉案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11342元,是2021年8月6日支付的;

4.顺义区定向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证明涉案房屋的具体坐落和门牌号,我父亲赠与给我的指标对应的就是该所房屋,我父亲赠与给我指标的时候还没有选房,选房确认的就是涉案房屋,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5.业主入户手续表,证明涉案房屋验收是以我作为业主办理的验收,是我办理的;

6.装修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据,证明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22日验收后房屋就交付了,我父亲就将房子交付给我了,由我实际装修、使用、居住。

张某文另提交《声明》一份,内容为:我承认2015年12月19日张某鹏赠与张某文回迁房指标所立字据是父亲亲自所写,同意顺义区×房屋永远归张某文。声明人签字处有张某奎张某鹏签字捺印,落款日期2021年9月12日。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某文就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享有权益;

二、北京市顺义区×房屋能够办理且原告张某文主张办理权属登记时,被告张某鑫张某霖张某奎张某鹏应予配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字据的性质。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遗产进行处置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而对财产进行赠与却须是赠与人生前的行为。从字据内容可见,张某鹏在立字据时并无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亦未体现出对该回迁房指标的处置须待其死亡后,而是明确表示“无偿赠与”张某文,且其在此后在购房确认单以及购房合同上签字,亦以其行为对该字据中赠与的意思表示进行了确认以及履行,因此,该字据应属赠与合同,就被告张某霖张某鑫所认为的本案系继承纠纷,法院不予认可。

就被告张某霖张某鑫所认为的超出54平米之外的2.71平米系张某鹏遗产的辩解,因张某文提交证据证明该2.71平米系其按市场价实际出资,且字据明确载明“此房”永远归张某文所有,故对该辩解,法院亦不予采信。

张某文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受赠与,且在赠与合同的履行中将所受赠的购房指标予以使用并转化,亦履行了购房合同中的实际付款义务,故其可就顺义区×房屋享有权益,但因不动产物权设立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现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故法院无权径行确认物权,但张某文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在该房屋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其有权要求四被告协助配合,相关费用由张某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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