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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再婚夫妻婚内买房,男方去世后女方与继子女遗产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8-1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无需给被告折价款,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杨女士与被继承人刘某君1990年登记再婚,再婚前原杨女士有一子(苏先生)一女(苏某莉,已故),刘某君有二子(刘某君刘某航)一女(刘某玲)。2001年,杨女士刘某君共同出资购买单位房屋,登记在刘某君名下。2021年10月5日被继承人刘某君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对房屋进行分割。因各继承人多次协商未果,故杨女士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苏先生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同意原告诉求,我自愿将属于我的继承份额给原告。

被告刘某玲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属实,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

被告刘某君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属实,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

被告刘某航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属实,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

 

法院查明

刘某君杨女士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君与其前妻生育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此三子女在刘某君再婚时均已成年。杨女士与前夫生育苏某莉苏先生,此二子女在杨女士再婚时均未成年,与杨女士刘某君共同生活。杨女士苏先生自述,苏某莉2017年死亡,未婚无子女。刘某君2021年10月5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

刘某君生前名下有A号房屋一套,房登记时间为2010年xx日。现该房屋由杨女士苏先生居住。经刘某玲申请,本院委托公司对A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2年9月出具评估报告,房屋总价646.59万元.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意见,杨女士主张该房屋由其继承所有,不支付其他人折价款,苏先生表示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杨女士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均主张分得该房屋的折价款。

杨女士另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其上体现承租方为苏某莉,住宅坐落为西城区S2.苏某莉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明细,其上体现2001年5月8日存入287619元,2001年5月10日支出287618元;3.2001年10月3日个人购房缴款明细单,其上体现购房人为刘某君,实际房价105660.2元,曾交房款20520元,差额89232.5元,已交押金30000元,本次应缴款金额59232.5元,杨女士称已交押金后手写苏某莉给的钱”和本次应缴款金额后手写“s的拆迁款”字样均为刘某君生前自书;

4.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其上体现被拆迁人为苏某莉,被拆迁房屋位于S号。以上证据1至证据4用以证明A号房屋购房款中的89232.5元均为苏某莉交纳。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均表示对上述证据不清楚,不认可证据3中的手写字体系刘某君书写。5.刘某君2003年至2021年在医院的就诊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等,证明刘某君生前多年患有多项重疾,生病期间均由杨女士及家人进行照护,杨女士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未对刘某君尽赡养义务。刘某玲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刘某君杨女士苏先生共同生活,杨女士苏先生理应多照护,其亦在每次刘某君住院期间均去探望,因不与刘某君共同居住,没办法实现贴身照顾,且杨女士苏先生亦不欢迎其上门。

刘某君刘某航质证意见同刘某玲6.丧葬费用收费收据及相关协议,证明刘某君去世后的丧葬办理和花销均由杨女士苏先生负责。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不认可该组证据,认为刘某君的丧葬事宜是由杨女士主持的,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均未支付丧葬费用,但墓地是在刘某君在世时就已购买的。苏先生认可上述全部证据。

苏先生向本院提交其网络购物及转账支付照片截图,证明其给刘某君购买礼物、过节问候的事实。杨女士认可该证据,认为苏先生与其和刘某君共同生活,尽了很多的照顾义务。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不认可该证据。

对于刘某君的赡养情况,杨女士苏先生杨女士刘某君再婚后即一直与苏先生共同生活,其二人尽了较多的扶养、赡养义务,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未尽赡养义务,对刘某君的遗产应当不分或少分。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认可杨女士苏先生表述的居住状况。刘某玲称,2009年之前其每周均会看望刘某君2009年之后由于其身体原因加之杨女士对其探望并不欢迎等原因,与刘某君来往较少,但会与刘某君在外就餐。

刘某君称,2009年之后,由于杨女士不欢迎探望,便未再上门走动,但其节日会与刘某君在外聚餐,基本上一个月二、三次。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中属于刘某君的份额由杨女士继承,该房屋归杨女士所有,苏先生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杨女士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折价款各200000元;

二、驳回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杨女士刘某君配偶,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刘某君子女,现刘某君已死亡,杨女士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作为刘某君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刘某君的遗产。苏先生杨女士之子,杨女士刘某君再婚时其未成年,且一直与杨女士刘某君共同生活,与刘某君之间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亦应作为刘某君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刘某君的遗产分配。刘某君生前名下有A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刘某君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应为杨女士所有,剩余一半为刘某君的遗产在杨女士苏先生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之间依法继承分割。

对于分割比例,根据法院查证的事实,杨女士苏先生刘某君生前一直与刘某君共同生活,在生活、就医、陪伴等方面对刘某君尽了较多的扶养、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在分割刘某君遗产时酌情对杨女士苏先生予以多分。苏先生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杨女士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三人作为刘某君亲生子女,多年未对刘某君尽赡养义务,虽三人主张未能直接赡养系存在客观因素,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在分割刘某君遗产时酌情对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予以少分。对于分割方式,法院结合居住情况、继承份额比例等因素,从便利生活角度出发,确定A号房屋中刘某君的份额由杨女士继承,杨女士支付刘某君刘某玲刘某航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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