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两原告与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并依法分割,由被告向两原告分别给付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建、孙某娟为夫妻关系,二人所生三个子女,即原、被告。周某建于1999年死亡,孙某娟于2013年死亡,留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现要求由原、被告对涉案房屋依法平均继承并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
从涉案房屋的来源及产权上看,该房屋应当属于孙某娟、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四人共同所有,只有属于孙某娟的部分可以发生继承;原告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对于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依法多继承遗产;孙某娟生前曾口头表达过涉案房屋给被告。
法院查明
周某建与孙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周某海、周某江、周某雨。周某建于1999年5月18日死亡,于1999年5月21日注销户口;孙某娟于2017年5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娟名下遗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0年9月18日。涉案房屋原为公房,后因出售公房办理撤管手续,根据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审批表,购买该房屋时同时使用了周某建与孙某娟二人的工龄。
诉讼中,被告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娟名下,但实为孙某娟、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四人共有。经询,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并未就此进行确权。
现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由被告实际使用。被告所称孙某娟生前口头表达涉案房屋给被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就此举证。
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对于涉案房屋房改售房时的市场价值无法确定,对于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均同意按照520万元计算,并均同意由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被告周某雨继承;
二、被告周某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海、周某江分别给付房屋折价款1733333元;
三、驳回被告周某雨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中使用周某建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作为周某建遗产由孙某娟及原、被告共同继承,其余部分及孙某娟继承周某建遗产部分在孙某娟去世后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所述孙某娟留有口头遗嘱一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节,亦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纳。
故对于涉案房屋,原、被告应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因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继承房屋,并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房屋折价款,房屋市值按520万元计算,法院不持异议。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孙某娟及案外人共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