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周某文享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周某辉给付周某文房屋折价款1221033.33元;2、周某辉给付周某文自2019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事实与理由:周某鹏与刘某娟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子,即长子周某文、次子周某辉、三子周某强。刘某娟于2002年去世,周某鹏于2019年去世,未再婚。周某鹏父母均先于周某鹏去世。刘某娟父亲刘父于1991年11月去世,刘某娟母亲刘母于2003年11月病故。刘某娟父母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刘某娟、刘某新、刘某慧、刘某洁,其中刘某新于2002年9月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陈某涵、子刘某皓、女刘某丹。周某鹏、刘某娟、刘母、刘某新均未留有书面遗嘱。
周某鹏自其单位处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直管公房一套,后于1992年折算工龄购买并于2017年6月12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周某鹏名下。周某鹏去世后,周某辉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其按照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给付周某文折价款(案涉房屋系一层带后院,按每平米5.4万元计算),随后其装修入住,但迟迟不给房屋折价款。为维周某文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辉辩称,不同意给付房屋折价款,给不了那么多,因为父亲的存款全在周某文那儿,房屋是我装修的,评估时考虑了我的装修,也不同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针对周某文的诉讼请求,都不同意。
被告周某强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某鹏与刘某娟系夫妻,共生育三子,即长子周某文、次子周某辉、三子周某强。刘某娟于2002年7月11日去世,周某鹏于2019年4月7日去世。刘某娟之母刘母于2003年11月去世,刘某娟之父刘父于1991年11月去世。刘母与刘父共生育三女一子,即长女刘某娟、次女刘某洁、三女刘某慧、子刘某新。刘某新与陈某涵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一女:子刘某皓、女刘某丹。刘某新于2002年9月去世。
周某鹏与刘某娟去世时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下称一号房屋),系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鹏与刘某娟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慧、刘某洁、陈某涵、刘某皓、刘某丹均表示自愿放弃一号房屋中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本院未再列其为本案当事人。
一号房屋现由周某辉居住使用,其居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庭审中,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周某文申请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3663100元。周某辉要求房屋归其所有,但主张评估价值偏高,评估时考虑了其对房屋的装修,在给付周某文折价款时应当予以扣除,周某文不认可。另,周某文要求周某辉按照租金标准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周某辉不同意。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周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周某辉继承,周某文、周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周某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周某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周某文、周某强上述房屋折价款各1221033.33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周某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周某鹏与刘某娟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故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刘某慧、刘某洁、陈某涵、刘某皓、刘某丹均表示自愿放弃一号房屋中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一号房屋应由周某文、周某辉、周某强三人法定继承,每人各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鉴于该房屋现由周某辉占有使用,周某辉亦表示要该房屋,故法院将该房屋判归周某辉所有,周某辉给付周某文、周某强房屋折价款。装修费一节,考虑到系周某辉自行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装修,故对其主张房屋评估考虑了其装修因素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