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所有,三原告就购买房屋购房款33945元向郭某燕、张某鑫的继承人进行补偿;2.被告张某建、张某霖、孙某、张某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某鑫与郭某燕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晨、张某杰、张某建、张某皓、张某霖子女五人,张某晨于2004年去世,孙某系其女儿。张某皓于2017年去世,陈女士系其妻子,赵某雯、赵某舞系二人之女。张某鑫于2011年10月16日去世。郭某燕于2014年11月16日去世。
1994年4月28日A号拆迁,张某鑫、郭某燕、张某皓、陈女士、赵某雯、赵某舞作为被安置人,安置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两居室)和二号。2012年郭某燕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据了解二号房屋被张某霖之妻给卖了。上述房屋系根据被安置人家庭情况获得,故涉案丰台区一号应属于原告所有。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霖、张某杰、孙某辩称,本案涉诉房屋来源是北京市A号拆迁所得。拆迁时间是1994年。拆迁户口张某皓、赵某舞、张某鑫,应安置人口6人,赵某雯和赵某舞当时9岁,实际居住人张某鑫、郭某燕、张某霖、秦某俄(张某霖前妻)、赵某舞(赵某舞)。当时赵某舞和赵某雯不可能分得一居室名额,拆迁时分得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是张某鑫、郭某燕夫妇,秦某俄家庭分得两套房屋。周转完成后住到给的两套房屋中,原告一天没有居住过,张某杰和张某霖多次提过让他们过来住,他们都不来,长达47年,从始至终未提到过析产的要求。
涉诉房产承租方是张某鑫和秦某俄,张某鑫去世后,郭某燕变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过析产要求。现不同意原告的所讼请求。
张某建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1994年拆迁所得,不清楚拆迁为何将三原告列为被安置人,实际与原告无关,安置的财产并未考虑三原告利益,三原告并未享受拆迁利益,且未对被拆迁房屋作出任何贡献,对于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未出资分文。三原告并未提出具体拆迁政策证明其享有产权,仅凭安置补助协议书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涉案房屋应属郭某燕个人财产,郭某燕写有遗嘱给张某建一人所有。
法院查明
张某鑫与郭某燕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晨、张某杰、张某建、张某皓、张某霖五名子女。2004年8月23日张某晨死亡,孙某系其女儿。2011年10月16日张某鑫死亡。2014年11月16日郭某燕死亡。2017年5月12日张某皓死亡,陈女士系其配偶,二人育有赵某雯、赵某舞。1994年4月28日拆迁人(甲方)北京H公司与被拆迁人(乙方)张某鑫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载明:乙方住址A号。正式户口3人。应安置人口6人。2012年12月26日卖方(甲方)北京G公司与买方(乙方)郭某燕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所购房屋位于丰台区一号,贰居室一套。二、乙方同意按成本价购房。三、按夫妻双方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给予折扣,成本价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乘以0.9%。购房夫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
五、甲方根据有关上述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以下优惠:1.夫妇工龄和,比率66;2.已竣工年限,比率7;3.年工龄折扣率,比率0.9%。七、根据乙方享有的各项优惠,该套住房的房价款为33945元。乙方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1787元。十四、乙方购房后,产权归属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二级市场,其交易规则以国家届时颁布的政策为主。2013年6月15日涉诉房屋登记在郭某燕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A号房产拆迁所得承租公房,后郭某燕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并登记在郭某燕名下,故涉案房屋应属于郭某燕的财产。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对拆迁安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对于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要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其三人所有,并就购买房屋购房款33945元向郭某燕、张某鑫的继承人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