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某武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赵某文名下(目前该房屋登记在赵某武名下);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赵某武承担。
赵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律程序错误,未能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赵某文一审时已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既未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也未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不予准许的通知书,致使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将赵某武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相关物业费、供暖费的缴纳情况,违反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也剥夺了赵某文对证据质证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三、一审对出资、实际居住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明,事实认定不清。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最初是基于赵某文属于被安置人的原因获得居住的权利,与赵某武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
该房屋的购房款为赵某文全额支付;赵某文一审中提交的相关户口本、购货证等证据,均充分证明赵某文自始居住在涉案房屋,但赵某武未提交任何实际居住证明,而认定赵某武实际管理着涉案房屋,显然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关于实际居住使用的认定采用了双重标准。
被告辩称
赵某武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之前已经发生了多次的诉讼,多份生效判决已经证明赵某武系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的事实,之前判决书中写明签订买卖合同及交纳房款手续均由赵某文代理。至于赵某文申请调取证据问题,在一审中赵某武已经将购房合同及相关档案提交给法庭了,没有必要重复调取。
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是根据赵某武提交的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赵某文提到的借名买房事实不存在,在此前多次诉讼中,赵某文都提到对于购买房屋问题不知情,其陈述前后矛盾。本案中房屋使用不能成为认定产权的依据,2016年时赵某武已经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了,且生效判决要求赵某文将房屋返还给赵某武,目前赵某文是非法占有房屋。
法院查明
2000年9月28日,单位(甲方)与赵某武(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现该房屋登记在赵某武名下)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29348元。该房价的计算中折算了赵某武、林某夫妇的工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交纳房款的手续均由赵某武之弟赵某文代为办理的。2001年6月13日,赵某武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此后,赵某武交纳了办证税费38元,2004年至2006年的供暖费5318.10元,2004年至2007年的物业费4095.56元,2007年至2008年的供暖费1772.70元,2008年至2009年的供暖费1772.70元,物业费991.39元,物业费1772.24元,2011年供暖费1773元。
赵某文陈述,自己从1986年开始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后由赵某勇暂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离婚后,2012年又搬到涉案房屋中居住。在赵某武起诉赵某勇腾退房屋时,自己已经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了。对此,赵某武主张由于涉案房屋是由其母亲承租公房,所以其母亲将涉案房屋给赵某文居住。
2016年3月2日,赵某武以返还原物为由将赵某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将涉案房屋归还赵某武。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文将涉案房屋腾退给赵某武。赵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赵某文主张其与赵某武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只是没有书面合同。对此,赵某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认定借名人和出借人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需具备三个条件:一、具有书面协议;二、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三、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居住使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并不具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且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屋房价的计算中折算了赵某武、林某夫妇的工龄及交纳房款的手续均由赵某武之弟赵某文代为办理的。
另外,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赵某文主张:“自己从1986年开始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后由赵某勇暂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离婚后,2012年又搬到涉案房屋中居住。在赵某武起诉赵某勇腾退房屋时,自己已经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了。”对此,赵某武主张由于涉案房屋是由其母亲承租的公房,所以其母亲将涉案房屋给赵某文居住。
法院认为,虽然赵某武现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从涉案房屋相关的物业费、供暖费的交纳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武名下的事实来看,赵某武实际管理着涉案房屋,赵某文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并不能被认定为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故综上所述,法院无法认定赵某文和赵某武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赵某文之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某文上诉主张其与赵某武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亦无证据证明赵某文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仅凭赵某文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的事实不能推定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且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屋房价的计算中折算了赵某武、林某夫妇的工龄及交纳房款的手续均由赵某武之弟赵某文代为办理,另案中亦判决赵某文将涉案房屋腾退给赵某武。
因赵某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法院在审查后可以认定赵某文与赵某武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