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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父母共有房屋母亲去世后未继承分割父亲私下赠与他人有效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张某鹏与被告张某霞20171221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张某鹏与张某霞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张某鹏名下;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菲、被告张某霞、第三人张某德、张某刚、张某祥系张某鹏与林某丹之子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为父母共有房产。其母亲林某丹2017111日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家中未进行析产继承,诉争房屋仍由被告张某鹏居住使用。2021522日,因家庭纠纷,原告才知道被告张某鹏与被告张某霞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赠与张某霞,并于20171221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原告认为,诉争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其母去世后并未留遗嘱,其财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共有。现被告张某鹏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诉争房屋无偿赠与被告张某霞,属于无处分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贵院判决确认被告张某鹏与被告张某霞于20171221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我父亲(本案第一被告)对名下房产的赠予方案是合情合理的,是被继承人善意的行为。二,父亲赠予子女的房产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三,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我和父亲对一号房屋占有最大的话语权。原告的诉求是以小博大,无视客观状况的无理要求。四,我生活困难,父亲把这套房子赠予了我,并让我为他养老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鹏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关于本案所涉及的一号房屋的赠与问题。2016年底我老伴患病住院,与我商议把我名下的三处房产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赠与给相关的子女。原告提出的涉案房产,不是孤立的,是我与老伴商议赠与子女的一部分,不可割裂主张。我与妻子有多套房屋,商议分别赠与各个子女,原告是第一个享受了我的赠与房的受益者。二、关于赠与的理由。1.房产是特殊商品,不可也不能任意拆分切割。我作为我名下房产比例最大的权利人,有权处置这些房产。2.我和老伴儿林某丹根据生前安排的赠与计划,是充分考虑到所有儿女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3.我虽然没有在赠与事项上设置前提条件,是因为我看中了大女儿张某霞,我愿由她负责我的养老送终,她受之无愧。

三、原告人无权诉我的赠与无效。我不可。

第三人张某德述称,我母亲已经去世了。现在我父亲张某鹏就是我大姐张某霞在伺候,同意房屋赠与

第三人张某祥答辩意见:原告诉请的合同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合同未经过其同意。具体听从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

张某鹏和林某丹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张某祥、张某德、张某霞、张某菲、张某刚。林某丹于2017111日死亡。20001212日,售房单位与购房人张某鹏(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甲乙签订本合同,一,乙方自愿申请,甲方将房屋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出售给乙方,本套住房实际售价30826元。二、乙方以成本价购房,甲方按乙方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成本价年工龄折扣率为0.9%。……。

201695日,张某鹏取得不动产权证,系房屋权利人。20171221日,赠与人(甲方)张某鹏与受赠人(乙方)张某霞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约定甲方拥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不动产的100%份额,现甲方自愿将该不动产的全部份额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不动产。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张某霞名下。

张某菲主张涉案房产系其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其母去世后未留有遗嘱,也未进行析产继承,故其享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主张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其父张某鹏将房产私自赠与张某霞,侵犯了其权利,属于无权处分。

 

裁判结果

一、张某鹏和张某霞于20171221日签订的关于赠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张某鹏和张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恢复登记到张某鹏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房产系在张某鹏和林某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林某丹去世后,涉案房产中属于林某丹的份额应属于林某丹的遗产,遗产未实际分割。

现无证据显示林某丹留有遗嘱,故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张某菲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张某鹏未举证证明赠与张某霞涉案不动产系经过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张某菲对此不认可,张某鹏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张某菲的权利,应系无权处分,张某鹏和张某霞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涉案房产应恢复登记到张某鹏名下。法院对张某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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