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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律师——父母单位房改部分子女与父母在一个单位且主张购房时有贡献能否继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孙某文、孙某坤、孙某杰系兄妹关系,刘某是我们的母亲,孙某是我们的父亲。刘某于201555日去世,孙某于201963日去世。刘某和孙某没有其他子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孙某文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现兄妹三人对父母留下的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坤辩称,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房屋未办理继承分割,孙某文、孙某坤、孙某杰我们三个人每人各应有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

孙某杰辩称,不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不是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当初在分房的时候我和母亲刘某系同一单位,1984年分房的时候我是本单位的大龄子女,分房加企业职工家属分,加50%的分数,如果我母亲50分的话,我就占30分,孙某坤占20分。孙某文已经结婚了,户口不在涉案房屋内。我认为涉案房屋系我和母亲的共同财产,我方也支付了3000元购房款,故继承不管如何分配,我认为自己应该占51%的份额。

 

法院查明

刘某(201555日去世)与孙某(201963日去世)生前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一女,即长子孙某杰、次子孙某坤、长女孙某文。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刘某承租北京市D公司的公有住房,北京市D公司隶属于A公司。1993915日,刘某与A公司签订《A公司房屋购买契约》,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计算刘某工龄33年,房屋建筑面积62.97平方米,购房款为12648元。1995515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刘某名下。

就涉案房屋,孙某文申请就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涉案房屋价值为346.46万元。孙某文、孙某坤均认可《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孙某杰不予认可,称其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

庭审中,孙某文、孙某坤、孙某杰均表示,希望涉案房屋由孙某坤继承,由孙某坤给付孙某文、孙某杰各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由被告孙某坤继承,被告孙某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孙某文房屋折价款一百一十五万四千八百六十七元,给付被告孙某杰房屋折价款一百一十五万四千八百六十七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刘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杰虽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并且其也支付了购房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刘某、孙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由继承人各自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现孙某文、孙某杰、孙某坤均表示涉案房屋由孙某坤继承,由孙某坤分别给付孙某文、孙某杰三分之一房屋折价款,法院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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