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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家中拆迁获得多套安置房子女非安安置人但户口在此能否分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享有排他性使用权。

事实和理由:赵某之母秦某与赵某刚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即赵某。2019年秦某与赵某刚离婚,赵某由秦某抚养。三被告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A村集体已经进行拆迁,各户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现各户已回迁入住完毕。拆迁政策为户内成员各享有50㎡拆迁安置房屋,赵某的户籍与三被告同在一户,按拆迁政策,三被告所分配的房屋中应包含赵某的房屋份额。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赵某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安置房屋没有赵某的份额,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刚与秦某曾系夫妻关系,赵某系双方之子。赵某刚系赵父、赵母之子。201911月赵某刚与秦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由秦某抚养。

北京市朝阳区F号宅基地使用人登记在赵父名下。2017年,该宅基地涉腾退拆迁。

赵父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腾退人(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拆迁办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居住的房屋地址为F号,乙方现有实际人口三人,分别是产权人赵父、之妻赵母、之子赵某刚;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房屋补偿款总额824689元、各项奖励、补助费总额102980元。

2020613日,赵父(乙方)与北京B公司(甲方)签订《王四营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认定安置人口为三人,应安置面积为200㎡(其中大龄1人);安置房屋3,乙方购买安置房实际应支付总价为674802元。

审理中,三被告主张安置房屋取得后,三套安置房屋均未取得产权证。

赵某主张其户口登记在被腾退房屋处,拆迁按4口人进行安置补偿,其中包括赵某的安置利益。三被告主张腾退拆迁于201210月启动,赵某于2017年出生,新出生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赵某满月后搬离被腾退房屋,没有在该处长期居住;拆迁时赵某刚按照“大龄”认定,当时三被告支付了15万元,后多购买了50平方米的面积。

另查,在《房屋腾退安置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中载明;房屋产权人家庭户口的认定:持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被腾退人应在腾退人指定的农民新村安置,被腾退人取得新建楼房建筑面积为每人40-50平方米;被腾退人自愿在本乡规划新村内购买安置楼房的,购房面积在人均40-50平方米以内的,享受乡内购房价。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腾退房屋所在地区的拆迁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房屋产权人家庭户口的认定标准为持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赵某的户籍虽登记在拆迁地,但赵某未在被腾退房屋处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腾退安置时,赵某未被认定为腾退安置对象范围,故赵某不应取得腾退安置利益。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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