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辉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空并交付二原告;2.判令周某辉支付二原告自2019年7月22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10000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事实和理由:赵某峰与陈某涵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雯。周某辉系赵某雯前夫,与赵某雯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二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赵某雯出国探望二原告期间,周某辉未经赵某雯及二原告的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门锁更换,导致赵某雯自2019年7月22日回国至今,一直无法进入涉案房屋。二原告认为,周某辉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周某辉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更换门锁、恶意占有涉案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周某辉辩称,第一,涉案房屋系二原告单位内部分房,无法登记在周某辉或其父母名下,故在周某辉与赵某雯婚前,周某辉父母出资390万元,并将该款项支付给赵某峰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几方约定待具备过户条件后再行过户,故周某辉与二原告构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第二,即便法院没有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周某辉占用涉案房屋亦经过二原告同意,系合法占有,无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第三,如法院认为周某辉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亦应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周某辉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第四,希望二原告将390万元退还周某辉,周某辉可以考虑腾房。
法院查明
赵某峰与陈某涵系夫妻关系,赵某雯系二人之女;赵某雯与周某辉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20年2月12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
涉案房屋于2014年7月14日登记在赵某峰名下,建筑面积为111.1平方米。
经询,二原告称周某辉与赵某雯婚后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周某辉称在婚前开始居住。关于是否经过二原告同意,二原告称起初是经过二原告同意,但在周某辉与赵某雯离婚当天,二原告便要求周某辉腾房;周某辉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二原告从未提出腾房要求,直至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其方得知二原告要求其腾房。
庭审中,二原告以其系涉案房屋共有权人且不同意周某辉继续居住涉案房屋为由,以排除妨害为案由要求周某辉腾退。对此,周某辉主张其方与二原告构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提交转账记录,显示刘某凤于2014年6月10日向赵某峰转账20万元,周某鹏于2014年6月22日向赵某峰转账370万元。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赵某峰、陈某涵;
二、被告周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峰、陈某涵按6000元/月计算自2021年3月7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赵某峰、陈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二原告要求周某辉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其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故法院依法将本案案由调整为返还原物纠纷。
关于周某辉是否应腾房。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赵某峰系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现与其配偶陈某涵共同主张二原告系涉案房屋共有权人,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二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原告明确表示同意赵某雯与周某辉在婚后居住涉案房屋,故周某辉起初占有涉案房屋具有合法依据,但该合法状态是否一直延续应取决于二原告是否同意周某辉继续占用涉案房屋。现二原告起诉要求周某辉腾房,即为明确表示不同意周某辉继续占用涉案房屋。
至于周某辉主张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二原告既不认可,亦无书面协议或经法院裁判对此予以确认,故周某辉此时占用涉案已丧失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故二原告要求周某辉腾空房屋并交付,于法有据。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周某辉无权占用涉案房屋,应支付一定的费用。本案中,二原告并未举证其曾在诉讼前通知周某辉腾房,故将本案诉讼材料送达至周某辉之日认定为二原告通知周某辉腾房的时间,但腾房需要必要合理的准备时间,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及各方身份关系酌定准备时间为30日,即周某辉应于2021年3月6日前腾房,自此之后周某辉继续占用涉案房屋,应向二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根据涉案房屋区位、面积等因素酌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