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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婚内以一方父母名义建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周某与林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A号院(以下简称A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2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周某与林某与199910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001117日生育一子。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引发矛盾,林某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20201027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与林某离婚。周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A号院建造了一处房屋,共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离婚时该房产未予处理,故周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被告辩称

林某辩称,我的财产都在周某那里,我没有任何财产,我现在住的房子是我父亲的。我与周某结婚后我的所有存款都给了周某,因此我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与林某于1999102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初婚。周某与林某婚后与林某父母共同居住在A号院内,当时院内有6小间北房、东侧有2间石棉瓦棚、西侧有2间土房。2001年左右周某一家搬到县城居住。2019315日,林某父亲林某鹏向政府申请,在A号院重新建设4间北房、2间东房。林某鹏提交的《房屋建设申请审批表》中载明与林某鹏共同居住人两人,分别为林某鹏妻子及儿子林某。20194月,A号院房屋开始开工建设,并于201910月完工。

2019326日,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91024日,林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729日,林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判决准予林某与周某离婚,并指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有共同财产及债务需要分割,可以另行起诉处理。后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310日,周某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A号院内新建的北房4间、东房2间。庭审中,林某称A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2间是其父亲的房子,并不属于自己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建设该房屋自己的父亲出资20万、哥哥、姐姐亦均有出资,自己仅出资3万多。周某称翻建A号院房屋林某父亲的确有部分出资,但主要出资人系林某。

另查明:为建A号院房屋,林某以户主名义申请领取了退伍军人危房改造补贴款81万元。林某称领取了81万,但自己只拿出3万多元用于建房。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诉争的A号院房屋是否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A号院房屋系以林某父亲林某鹏名义翻建,且林某鹏对翻建A号院房屋亦有出资,对此,周某和林某均认可,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建房发生在周某和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认A号院内房屋属于林某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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