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张某早年丧妻,独自将两个儿子成人,两个儿子前几年也都娶妻生子。
张某由于患病,最近几年一直瘫痪在床,由大儿子一家负责照顾,小儿子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
五月份张某过世,主要由大儿子负责料理了后事。但在财产尚未办理继承时,小儿子又不幸在外地出差途中发生了车祸导致死亡。由于家中连遭变故,张某的事宜一直耽搁至今。
现在小儿子的妻子提出,她和儿子应有份继承张某的财产,依据是法律有关“”的规定。
但大儿子认为,父亲身前主要由他照料,身后也主要由他料理后事,因此兄弟之间对于父亲财产的继承早有共识,即由他继承主要份额。现在弟弟过世,财产更应由他独自继承。
请问律师,张某的财产,依法究竟应该如何分配?小儿子的妻子要求继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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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又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由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律制度。为了区别于本为继承中 “继承人”和 “被继承人”的称谓,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而死亡继承人则称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继承人的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5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