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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抑或是继承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笔者近日听朋友提及这样一个案子,大体情况如下: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本案的受害人张三发生,被李四开车撞死(过失);王五是受害人张三的侄子,张三生前上无父母、下无妻儿,均由张三的侄子王五对其承担主要的。事后,王五以的身份将李四告上了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法院亦根据原告的请求了。一、现在笔者对本案有一些思考,特提出以下疑问。 1.本案是个什么纠纷,是抑或是遗产继承纠纷,还是其他纠纷? 2.王五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法院应如何判决? 3.李四的(赔偿款)遗产该如何取得,又该如何继承?二、笔者经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特提出以下观点: 1.本案是否是个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闽发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纠纷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请求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而本案中,原告王五并不属于该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故本案应不属于侵权纠纷。 2.本案是否属于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应该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因为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顺序、份额及其他相关事项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办理;有的,按照或者办理;有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受害人张三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情况下,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遗产;而本案中,王五作为原告的侄子,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亦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王五并不是本案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故本案也不属于继承纠纷。 3.既然本案既不属于侵权纠纷,又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那本案应如何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原告张五在受害人无任何人的情况下对其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应该根据《继承法》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张五适当的遗产。张五应该是属于对该笔赔偿款有一定之人,但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是本案中的遗产(赔偿款)在未与加害人李四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并实际给付赔偿款或经法院判决之前,该笔赔偿款对于受害人也只是一种;而《继承法》也只是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而非必须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原告王五只是对加害人享有的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还是不确定的,是否必须分配给其遗产还是不确定的,故笔者认为本案应是一个期待利益的债权纠纷。 4. 王五是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该四个条件的2.3.4本案均满足,现在笔者要讨论的是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害人张三因为加害人李四的侵权行为而致死,李四对张三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故在张三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李四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但是,在本案中,张三并无任何的法定继承人,故没有任何人可以承继其对李四的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原告张五在受害人无任何抚养人的情况下对其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应该根据《继承法》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张五适当的遗产。张五应该是属于对该笔赔偿款有一定请求权之人,但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是本案中的遗产(赔偿款)在未与加害人李四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并实际给付赔偿款或经法院判决之前,该笔赔偿款对于受害人也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而《继承法》也只是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而非必须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原告王五只是对加害人享有债权的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还是不确定的,是否必须分配给其遗产还是不确定的,故笔者认为本案应是一个期待利益的债权纠纷。原告张五对本案的赔偿款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但是法院是否会判决其胜诉则又另当别论。 5.法院该任何判决?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且依据职权判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赔偿款,但因张三已死,不能参与诉讼。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司法经验,指定死者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代为行使诉讼、财产管理及分配的工作,由此可以解决张三与李四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又可以保护王五分得适当遗产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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