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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签订合同后,能否对合同中任意一条协议修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26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二原告是夫妻关系。张某一与张某六等人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房产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甲方张某一自愿补偿乙方张某六150万,并甲方承诺产权人张某一领取补偿款后,当日支付给乙方补偿款。”该协议是张某一被胁迫所签,且该条款是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张某一尚未将150万元拆迁补偿款交予张某六,且张某一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前并未经卢某二同意,《房产协议》上也没有卢某二本人签名。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第三条内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产协议》是原、被告及案外人兄妹五人协商后签订的,不存在胁迫;《房产协议》中改动内容均是张某一本人改动;该协议第三条不是赠与。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一与被告张某六、案外人张某三、张某四、张某五是兄弟姐妹关系,其父张某七于1994年1月10日去世、其母郭某九于1990年4月14日去世。二原告是夫妻关系。
坐落于天津市某某区有登记在张某七名下的私产房屋两间,登记在张某一名下私产房屋一间。2019年1月10日原告张某一与被告张某六、案外人张某三、张某五、张某四签订《房产协议》,该协议书记载: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就坐落于天津市某某区,此房产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该处房产原为甲、乙、丙三方其父张某七单位所分配房基地2间、甲方张某八单位分配房基地1间,共三间房基地均由其父张某七、张某八出资建成三套平房。
由于2018年12月31日该处房产所属片区启动棚户区改造,其父张某七、其母郭某九均已辞世,经甲、乙、丙三方多次协商,做如下处理:第一条、登记产权人为张某五的一套房产由丙方张某五所得,甲方张某八、乙方张某六、丙方张某三、张某四放弃主张权利;第二条、登记产权人为张某七的一套房产由张某六继承,经咨询负责该处房产拆迁工作的动迁一组,该处房产拆迁补偿款金额为300万元,乙方张某六支付给丙方张某三60万元、张某五40万元、张某四50万元,甲方张某八30万元;第三条、登记产权人为张某八的一套房产,经咨询负责该处房产拆迁工作的动迁一组,该处房产拆迁补偿款金额为300万元,甲方张某八自愿补偿乙方张某六150万元,并甲方承诺产权人张某八领取补偿款后,当日支付给乙方补偿款。原告张某一自述其名下房屋补偿款已经到位。
另查,2019年3月1日,张某三、张某四起诉张某六、张某一、张某五合同纠纷,要求张某六实际履行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房产协议》第二条,给付张某三60万元、给付张某四50万元。本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房产协议》第二条合法有效,并支持张某三、张某四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一、卢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产协议》第三条是该协议的组成部分,是由包括原告张某一、被告张某六在内的兄妹五人共同签订,相关约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
根据《房产协议》的整体内容可知,该协议是各方基于父母去世、房基地来源、出资建造方等因素、就天津市某某区某房屋拆迁利益如何分配问题所达成,且第三条中明确表述有“自愿补偿”、“补偿款”等字样,故《房产协议》第三条是各方基于上述原因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形成的方案,不属于赠与性质的条款。因此,对于原告以赠与合同为由撤销《房产协议》第三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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