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遗产 房屋 产权 纠纷
案情
林老先生和老伴李老太生前共育一儿一女。自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就和大儿子一家三口人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所住房屋的产权人是林老先生、李老太和儿子,是由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的。由于年事已高,林老先生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所以林老先生和老伴李老太商量,打算将所住的房屋留个给唯一的孙子。然后,林老先生就自己手书了一份遗嘱,写明:“同老伴商量过将自己的住房给孙子”,并且在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在这份遗嘱上注明了自己生病的几个时间段和具体日期。没有多久,林老先生的病情加重,最终因医治无效而去世。林老先生去世后,老伴李老太就将林老先生的遗嘱拿出给了孙子。由于孙子在大学里学的法律,知道林老先生给自己的遗嘱在法律上叫。咨询过律师后知道,遗赠是要自己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所以孙子就书面向该房屋的另外两个产权人即爸爸和奶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林老先生的女儿知道此事后,认为这个遗嘱没有明确写遗嘱的日期,而且遗嘱的内容中继承的标的“住房”也不明确,而且自己的父亲是生前想把房屋过户给孙子,而不是死后过户。由于父亲生前没有履行,所以现在遗嘱就应该是无效的。由于双方的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林老先生的孙子将林老先生的女儿等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该1/3份额。
评析
根据《》,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本案中,关于该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虽然该遗嘱没有特别明确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的日期,而且从现有证据看,被继承人林老先生只留有一份遗嘱,该遗嘱日期的不明确并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产生冲突的情形。同时,该遗嘱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所以应认定该遗嘱为被继承人林老先生生前的真实意思表述,该遗嘱合法有效。林老先生的女儿称该遗嘱中“住房”不明确,但其并未能举证被继承人林老先生名下还有别的住房,所以照常理该“住房”应认定为被继承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综上所述,林老先生孙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林老先生名下的该房屋产权1/3份额归其孙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