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前来咨询关于如何立的法律问题。比如“我可以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几种”、“ 哪种遗嘱的方式最具法律效力”、“如何申办公证遗嘱”、“我这份遗嘱有效吗”……当事人的上述疑问,我们均可以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一给他们作出答复。 惟有对“电脑打印的方式书写遗嘱属于还是”这个问题,穷尽《继承法》涉及的法律条文和的相关规定,都没有对此种形式作出规定。可是认定一份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对于遗嘱本身所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纵观《继承法》,仅仅是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共为五种: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可见,上述五种遗嘱形式并没有包括以上所说的“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电脑打印也是一种书写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电脑的广泛应用,电脑书写已经逐步取代笔墨书写,既然电脑打印也可以作为一种书写方式,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理论上似乎只要打印出来的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意表示,也是可以作为有效的遗嘱看待。那么,在具体的法律操作实务中,立遗嘱人用电脑打印遗嘱然后亲笔署名究竟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呢?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按照此条文的理解,我们是否可以作这样的扩大解释:如果立遗嘱人自己操作电脑、打印遗嘱的方式类视为自书遗嘱;而由他人代为打印遗嘱的方式类视为代书遗嘱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上网查询了相关的法律网站,很意外地在上海法制报及本论坛发现多个案例:较典型的有上海市虹口区的沈柏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早年虽育有一养女,后因故解除了与养女的关系。晚年的一次意外,使沈柏荣的身体大不如前。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柏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几年后沈柏荣病故,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柏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因沈柏荣的大哥早已故世,其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柏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柏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虹口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沈柏荣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沈柏荣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最后,虹口法院将有本人签字的打印遗嘱同样视为自书遗嘱。
还有本论坛提供比较典型的经历多次重审的一个浙江省高院认定的打印件遗嘱仅有签名,无年月日同样有效的案列。两案无一列外的遗嘱人其实都不会操作电脑,仅仅通过笔迹鉴定确认签名的真假法院即认定了遗嘱有效。
按照上述案例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看来,不管是立遗嘱人自己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还是委托他人代为打印所立的遗嘱,只要该份遗嘱能真实表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来的遗嘱经过立遗嘱人校对确认无误,皆可认定为自书遗嘱。根据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只需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按手印),最后注明年、月、日即可,而无需见证人或者打印者的签名。可是如果仔细分析,以上结论恰恰却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在《继承法》中的规定矛盾起来:既然由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有本人签字,经过本人校对确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为自书遗嘱,那么由他人代写的遗嘱(亦有本人签字,且经过本人校对确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认定为自书遗嘱了?《继承法》显然不是这么规定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区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了。
问题到了这里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回顾上海市虹口法院和浙江省高院审理的案件,似乎也不无道理。是不是我在给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作扩大解释的时候已经出错?还是说电脑打印的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那么对于在实务中出现得越来越多的电脑打印遗嘱究竟应该怎么认定?期待各位法律前辈的指点,以解我心中迷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