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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因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裁判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2000)汴民终字第408号

  郭某某因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汴民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郭某某,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系本案被上诉人许某某孙女。

  法定代理人郭英莲,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系郭某某之母,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32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许某某,女,192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aa,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许某某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bb,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系许某某次女。

  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书成、翟渊通,开封友谊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cc,男,1952年出生,汉族,系许某某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dd,男,1962年元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许某某三子。

  上诉人郭某某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0)鼓法少民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郭英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许某某、郭aa、郭bb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成、翟渊通,被上诉人郭cc、郭dd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某及丈夫郭存喜(1998年7月1日去世)在开封市惠家胡同24号院有私房12间。其中有房6间,文书用名郭存喜,无产权证房6间。许某某及丈夫郭存喜子女5人,长女郭aa、次女郭bb、长子郭cc、次子郭春生(1996年6月10日去世)、三子郭dd。该房楼下东头北屋1间(有证房15平方米),由许某某居住。楼下自东向西北屋第二间(有证房15平方米)及该房前两个半间(有证房16.25平方米),由郭dd居住。楼下自东向西北屋第3间(有证房15平方米)及西临南北均有门的1间(有证房10.01平方米),由郭cc居住。上楼后厨房1间西屋(无证房15平方米),自东向西西屋第2间(无证房15平方米)、第3间(有证房15平方米)及西屋第2间内南开门的房屋1间(无证房8.125平方米)均由郭某某及其母郭英莲居住使用。楼上最西头东屋1间(无证房8.125平方米)及北屋1间(无证房10.01平方米)由郭cc居住使用。经开封市太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上述房屋占地面积70.68平方米,建筑面积142.28平方米(其中有证房101.3平方米,无证房占40.98平方米);除郭dd现居住的16.25平方米1间有证房,评估价为609.23元/平方米以外,其余有证房评估价为530.34元/平方米,无证房评估价为243.75元/平方米;有证房屋总评估价为55000元,无证房屋总评估价为9988.86元。

  原审法院认为,许某某及丈夫郭存喜共同共有财产在郭存喜死亡后应依法先予析产,然后再进行继承。许某某应得析产房的一半,下余有证房50.65平方米、无证房20.49平方米由许某某、郭aa、郭bb、郭cc、郭dd、郭某某六人均等分割继承。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条、第11条和第29条之规定,判决:1.楼下自东向西第2间、第3间(有证房各15平方米),楼上自东向西第2间(无证房15平方米)、第3间(有证房15平方米),归许某某所有。楼下最东头1间(有证房1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bb所有。楼上最东头1间(无证房1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aa所有。2.楼下最西头1间(有证房10.01平方米),楼上最西头1间北屋(无证房10.01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cc所有。楼下进门向左半间(有证房8.125平方米)、楼上最西头一间东屋(无证房8.12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某某所有。楼下进门向右半间(有证房8.125平方米),楼上第二间西屋向南开门的一间(无证房8.12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dd所有。上述原、被告之间相连的前后左右的山墙均为共有,楼梯为原、被告共有。3.郭cc一次性补偿给许某某房价款794.75元,补偿给郭aa房价款1648.50元。郭某某、郭dd一次性分别补偿给许某某房价款265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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