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柳玉才是村里的养殖技术员。1983年村里决定将10亩鱼塘承包给村民。柳玉才以每年向村里上交1万元为条件,获得了承包权。由于柳玉才有经验会管理,每年除按交给村里承包金额外,还可以得到相当丰厚的收入。不料1988年8月,柳玉才因意外事故死亡。柳玉才去世后,他在外地打零工的儿子柳大山回村管理鱼塘。村委员派人通知柳大山,因鱼塘承包人柳玉才死亡,村里决定收回承包的鱼塘,不过考虑到柳玉才在鱼塘里已投入不少资金,可在当年收获后再收回鱼塘。柳大山认为,父亲的其他遗产他都继承了,鱼塘的承包期为10年,他当然也可以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继承承包。村委员表示柳大山无技术特长,不能由他继承承包。为此,柳大山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他继承承包鱼塘的权利。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柳大山的诉讼请求,认为承包权不能够继承。
?按照我国《》规定,柳大山可依法继承其父柳玉才的遗产,包括柳玉才因承包鱼塘得的收益。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按照本法规定继承。”也就是说,柳玉才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他的承包收益,是他个人的合法收入,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由其子柳大山继承。因此村委会在当年收获后,再收回鱼塘的做法是恰当的。虽然柳大山不懂养殖,但毕竟即将到收获季节。至于柳大山能否继承承包权,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虽然柳玉才与村里订立的承包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但是其承包合同关系和承包权是不能够被继承的。虽然柳大山继承了其父柳玉才因承包所得的收益,甚至包括将来的
收益,但他所继承的也不过是柳玉才的财产以及即将取得的财产,而根本不是对承包合同的继承。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公民的话,合同关系可以因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的死亡而终止。因此承包合同不能被继承。况且柳大山也不具有养殖特长,若允许不懂生产管理的柳大山继承承包权,对发展生产也不利。
?所以,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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