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承租了房管所的一间平房,儿子王雷一直与其共同居住。不久前,王某去世。请问,王雷能否要求继承其父亲的房屋承租权?
律师答: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王雷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更名手续。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