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了,只在一则日记中提到了关于房产的继承问题。卫某据此继承却遭到了姐姐的反对。为了这则日记上的是否有效,双方日前站到了法庭上。
原来,卫某与其姐是同父异母关系。父亲与卫某姐姐的母亲婚后共同购买了共富新村
一产权房。1998年6月5日,老人在日记中写明:“遗留1/2套一室一厅房给卫某,祈望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当成同胞看待,切忌争论。”同年9月父亲去世,大家起初并没有对遗产作出处理。直到今年6月,卫某与其姐对房屋的继承事宜发生了争议。
卫某姐姐觉得父亲以日记的形式作为遗嘱,不符合规定的遗嘱形式。“如果按方式,我就应该可以拿到自己的份额。”
日前,宝山法院终于对这份日记上的遗嘱给出了明确说法:这则日记明确了老人对房屋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视为生前的自书遗书。由此,卫某完全可以依法继承其父遗留房屋的1/2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