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为兑现亡兄遗言,弟、妹与嫂子因遗产分割发生纷争。5月30日,浏阳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27日,家住荷花街道办事处嗣同村村民曾某某亡故。在曾某某葬后两天,其弟曾某意外发现曾某某留有一遗书。该遗书写明“秀:我走了,因自己的病又患了,以前对不起弟妹几个,希望你们能原谅。你母子要保重,带小武去看病。存折上有些钱,也分点给亲人,给老弟伍万元,给侄子叁万元,给侄女贰万元,给老辉伍万元,给老发、老平每人贰万元,其余给你母子俩。某某,2007年9月17日”。随后,曾某将遗书交到所在村民委员会,请求解决。村委员会组织调解时,因曾某某遗孀曾ff认为遗书系伪造,故调解未成。曾某某弟妹及侄子女遂向浏阳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查明,遗书中的老弟、老辉、老发、老平分别为曾某、曾aa、曾bb、曾cc,系曾某某同胞兄妹,侄子、女名为曾dd、曾dd,系曾某儿女。1973年,曾某某因事故失去双手后,与弟妹共同生活。1979年后,曾某某由曾aa照料。曾某某虽致残,但能用上肢夹笔写字,并在当地一寺庙做庙主。1990年前后,曾某某用在寺庙所赚钱新建了庙宇及私宅,并有一定积蓄。1998年,曾某某与曾ff,并与其共同曾ff与原夫所生小孩曾令武。曾某某故亡时,其家庭在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湘建分理处有存款237044元(包括以曾ff名存款32993元),均为2003年7月以后存入。2007年11月5日至27日,曾ff分12次从银行支取存款185660元,尚存51384元存单,由曾ff掌管。诉讼中,曾ff辩称其遗书系伪造,并申请对遗书真伪进行鉴定,但并未在指定交纳鉴定费用。
浏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处分。曾某某所立遗嘱为,由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了年、月、日时间,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故合法有效。曾某某在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湘建分理处237044元存款,均为婚后所存,应当属于曾ff与曾某某,故其存款的一半属于曾ff个人所有,其余财产属曾某某遗产。由于曾某某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数额超过遗产总额,其处分超过遗产部分的行为无效。鉴于能查明的遗产实际数额不足遗嘱分配数额,所分遗产数额应按照其比例相应减少。该院遂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曾ff给付曾某25000元、曾aa25000元、曾bb10000元、曾cc10000元、曾dd15000元、曾dd10000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