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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遗产怎么分才合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这是一个成员复杂的家庭。在这个家庭里,除了年迈的父母外,还有三个年过半百的女儿,一个非婚生子,和一个养子。当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后,父亲生前购置的三处房产使五个子女走上法庭

   非婚生子被排斥继承,状告兄姐


  刘权老先生和张琴女士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刘君、刘永、刘秋,几年后,刘家又多了两个儿子,一个是与三个女儿同父异母的非婚生子刘兴,一个是从本家亲戚中收养的男孩刘宪。


  1997年,母亲张琴去世了。第二年,父亲刘权在京城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三处房产。2002年,刘权去世。


  父母相继去世,子女们面临着遗产分割问题。为此,五姐弟聚到一起协商了多次,但都没有结果,刘兴的“”身份甚至不被二姐刘永认可。于是,刘兴以其他四姐弟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刘兴在起诉书中称,父亲留下了三处房产和存款58000余元,还有家具、电器若干。他要求继承40平方米的遗产房屋或折价款24万元,以及存款15000元。刘永则认为,本市某小区的501号两居室是自己出资4万元购买的,并进行了装修。1979年自己从东北回京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是自己一家人在照顾老人。由于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应分得遗产的50%。


  养子刘宪在第一次庭审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养父遗产的。但在以后的庭审中,刘宪对自己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反悔了。


  庭审中,刘永还拿出了一份1998年4月29日由父亲刘权所立的,上面写着“本人自愿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两处房产501室、502室产权无偿转赠给刘永。立书人:刘权。证明人:孙国强”。而大姐刘君等人则认为,证明人孙国强是当时刘家雇用的一个未满18岁的小保姆,这份遗嘱无效。


  谁是遗产的所有者


  原、被告之间打官司争的到底是谁的遗产,被继承人究竟是刘权一个人,还是刘权和张琴两个人?法院发现,张琴1997年去世,而刘权1998年的年收入明显不足以交纳三处房产的购房款,因此推定刘权的购房款另有其它来源,而这种来源无外乎张琴去世前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或者子女资助,或者其他经济收入。根据各方的举证,后两种可能性均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争议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刘权、张琴夫妇的共同存款。这样,购房款中应有一部分是张琴遗留的存款,对这部分遗产应由张琴的人刘君、刘永、刘秋和刘宪四人继承。刘权分内的遗产应由他的继承人刘兴、刘君、刘永、刘秋继承(刘宪已放弃继承权)。


  刘永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


  在《》中,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公民可以立遗嘱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虽然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如果是,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只要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遗嘱非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份遗嘱在形式上即为有效。如果是,即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同时,《继承法》还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刘永拿出的这份遗嘱因有证明人孙国强签字,应当看作是一份代书遗嘱。但当时的证明人只有一个,还是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见证人资格。即使孙国强因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在刘家作保姆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法律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具有见证人资格,这份遗嘱也因缺少第二个见证人而不能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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