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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不满弟弟“独吞”遗产 法院判按遗嘱继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沈嫂以弟弟沈先生未完成对父亲的生养死葬,而无权继承101室房产,目的也要分一杯羹。但事实是,沈先生不但在在父亲生前履行了,而且也很好地办好了父亲的丧事。鉴于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沈老伯的生前公证,日前作出了沈老伯遗下的101室房产归沈先生所有的一审判决。

  沈先生和沈嫂系姐弟关系。姐姐多年前出嫁。母亲去世后,其父亲沈老伯将原来居住的一套房购置为产权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之后,沈先生便自然而然地担负起父亲的赡养义务。2006年2月,沈老伯至公证处立下遗嘱,将后事交代。主要内容为是在自己去世之后,名下的一套101室房产由儿子沈先生继承。但遗嘱附有义务,即沈先生必须承担沈老伯的日常生活照料、就医护理和养老送终。此后,沈老伯独自居住在101室。沈先生也依照遗嘱,每周去看望父亲,照顾他的生活。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独居生活尚有困难,于2009年9月始,沈先生将沈老伯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一年后,沈老伯因病瘫痪在床。沈先生从方便照顾老人的角度考虑,将父亲送进养老院。一个月后,沈老伯在养老院去世。

  父亲去世后,沈先生在悲痛中料理完后事。不久,他根据父亲的遗嘱准备继承101室房产,却遭到了姐姐沈嫂的极力反对。沈先生称,自己在公证遗嘱时,姐姐沈嫂在公证处无理取闹,致使无法办理,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沈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继承101室房产。

  沈嫂辩称,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是附有条件的。因弟弟沈先生没有尽到给父亲看病与为父亲养老送终的义务,故不同意由其独自继承父亲的遗产。沈嫂陈述,在2009年9月前,父亲生活能自理,其独自居住在101室房屋内。此后,沈先生将父亲接回家照顾,但是一年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送至养老院,直至父亲去世。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上载明,父亲的死亡原因是各种疾病引起的,这足以说明沈先生并未照顾好父亲。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就本案而言,101室房屋的产权属沈老伯所有,沈老伯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对系争房屋进行处分并无不可,该公证遗嘱系沈老伯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其子女均应按此遗嘱处理沈老伯的遗产。经查明,沈先生亦已完成了其对父亲沈老伯所负的生养死葬义务,其有权根据公证遗嘱继承101室房产。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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