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禺的老屋遗产(13子女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一座承载了六七十年风雨的西关老屋,背后记载了一夫五妻13个子女大家族的故事。去年底,围绕面临拆迁的老屋,已过世的男主人公留下的妻女子嗣共14人走上法庭,打起遗产继承纠纷官司。
日前,他们拿到了广州荔湾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由于涉案人数众多,老屋产权被细分到了以520做分母的份额。其中,男主人刘禺(化名)的第5个妻子因更多地尽到了照料丈夫的义务,分得64/520的老屋产权;分得最少的继承人则只占产权的19/520。这是记者日前从荔湾法院获悉的一桩继承奇案。
缘起
老屋面临拆迁
要认主
1963年,"老广州"刘禺在西关一带买下一处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1966年,由于历史的原因,刘宅被国家代管。2002年8月,房管部门将这处老屋发还给了刘禺的遗孀赵阿婆(化名)。半个多世纪沧桑巨变,如今,这片西关老宅由于靠近广州繁华商圈,地价陡升。
2004年,政府发出了征用刘宅所属地块的通告。由于该房产一直登记在已过世的刘禺名下,尚未有其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2004年9月14日,拆迁单位发出了代管房屋的通知。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刘禺的后人们办妥房产的继承手续,拆迁单位什么时候将房交还其继承人,双方再协商事宜。
纠纷
5妻留13子女
遗产给谁
刘老先生生前先后娶过5个妻子,生育了12个子女,并收养了1个养子。其中,刘的第一个妻子早已死亡,她所生的孩子也全部幼年夭折;刘的第二个妻子生育了一子二女;刘的第三个妻子生育了一女;第四个妻子生育一子二女;第五个妻子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赵阿婆,她与刘禺育有二子三女。除赵阿婆仍健在之外,目前刘的另三个妻子也已不在世。
1952年,刘禺与第三个妻子。1959年,刘禺从广州调往佛山工作,其第五个妻子赵氏跟随丈夫到了佛山,另两个妻子则留在广州。从这时起直至1977年身患糖尿病的刘禺去世,一直是赵婆婆伴随和照顾丈夫共同生活。1977年3月,刘禺未留遗嘱,辞别人世。
争议
同是继承人
没理由多分
在刘宅被代管,由于房屋年久失修,房管部门曾出资抢修该屋。2002年8月,经赵婆婆申请和支付房屋修缮费,房管部门将房屋发还给了她和儿子刘铭一家居住使用。
去年9月,接到拆迁单位的通知后,房产继承的落实问题迫在眉睫。刘铭一家作为房屋现住者,立即牵头与逸散在广州、香港、东莞等地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商议解决继承问题。
一大家子人各有各的意见,最后,刘禺的遗孀赵婆婆同意与刘禺的13名在世子孙上法院诉讼解决房产的分割继承。但赵婆婆提出:当初只有她一人跟随丈夫共同生活,无怨无悔照顾患病的刘禺十多年;为了收回刘家老宅的管理权,她为了子孙利益多方奔走,立下了汗马功劳;如今自己年老多病,没有医疗保障,生活困难,据此,赵婆婆要求多分5%的房产。
庭上,刘禺和第二、第四个妻子留下的子女们对赵婆婆的请求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按照《》,赵婆婆跟他们一样,都是父亲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没理由要求多分。再者说,当时尽管父亲生活在佛山,却不时回广州探望另两个妻子和子女,所以,他们也是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的,赵氏称不上"长期照顾"父亲。因此,他们要求14名继承人按照原则分割继承老宅。
判决
第5个妻子
分得最多
去年10月,荔湾法院受理了这桩遗产继承纠纷。由于时间过于久远,没有谁能清楚举证说清刘禺与各个妻子具体的时间,因此,法院认定这座老屋属于刘禺遗下的。
根据法定继承原则,法院认定,终年67岁的刘禺在病逝前的17年里,是赵婆婆与他生活在一起,对他尽了主要义务。因此,赵婆婆依法可以多分得5%的。
法院确认,老屋余下的95%产权份额应按均等分配原则,由继承人按份继承。赵婆婆、刘铭等13人是刘禺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屋产权的95%份额由他们各占1/13。由于其中刘禺一女已死亡,其继承所得的房屋产权份额由其丈夫、儿子。
经由这样一分,法院日前下判:刘禺遗下的这幢西关老屋,由其14名继承人按份继承,其中赵婆婆分得最多的一份---房屋产权的64/520;分得最少的两名继承人,则各占房屋产权的19/520。
心愿
老屋要拆迁
盼合理补偿
昨天,记者在荔湾区上下九北找到了现在居住在这座老宅里的赵婆婆一家。这片房屋墙上都标着"拆"字,有的居民已谈妥补偿价搬走,房子拆了一部分。赵婆婆所住的三层老屋是旧式的西关民宅结构,房子光线较暗,空间也比较局促。
刘禺之子刘铭告诉记者,别看房子小,由于这里寸土寸金,房价可不便宜。为了方便诉讼,他们曾请评估部门对房价作评估,随便一个评估价就有50万元左右。"卖出去肯定不止这个价啦",刘先生很是乐观。
刘先生表示,他曾为先父的遗留房产继承问题在佛山、广州等地奔走十多年,现在一大家子终于结束一审诉讼,大家都对判决比较满意。目前,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及早与各部门谈妥,拆迁单位收回代管,拿到一个满意的补偿款。
□专家释疑
一夫多妻,也属合法?
同时娶妻,一夫多妻,也属合法?荔湾法院研究室一名法官解释说,我国1950年出台的第一部《婚姻法》就已废除了带有封建色彩的一夫多妻制度,原则上倡导一夫一妻制。但在认定婚姻的效力问题上,1980年《婚姻法》实施后有规定,在该法实施以前缔结的事实婚姻,仍认定为有效婚姻。在本案中,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法庭无法确认刘禺与五个妻子分别缔结婚姻的具体时间,但能肯定都是发生在1980年《婚姻法》实施前,因此,本案确认刘禺的五段婚姻均有效,除离婚的外,刘其他四个妻子均是其合法妻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