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宋某借给秦某5000元钱,并有,在期限即将满时,秦因心脏病突然死亡。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秦某遗产不足抵偿债务时,应以遗产的数额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假如秦某没有遗产,其他人没有还债义务,秦某的债就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秦某的遗产继承人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还债,宋某可以向有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