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遗嘱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实务层面,往往会发生夫妻双方在生前共同设立一个遗嘱,将他们共同所有的或各自所有的财产指定由某一或数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立有同一份遗嘱时,宜对共同遗嘱予以承认。
对于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这一问题,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作出了回答: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是也没有否定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因此为了更好的,妥善的解决遗产纠纷和家庭共同财产,应该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其他共同遗嘱,如果没有违反继承法的禁止性规定,能保障立遗嘱人权利的有效实施,就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样也有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自由权利。
共同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与一般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所不同。虽然二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的,但是,由于一般的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订立的,遗嘱人一人的死亡即可使遗嘱发生法律效力,而共同遗嘱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只有在夫妻双方都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中一方的死亡还不能使整个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使遗嘱中的一部分内容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