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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鉴定不能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2


  研究此问题,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几类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须遗嘱人亲笔签名;须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

  3、录音遗嘱,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4、口头遗嘱,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纠纷中,要证明这些遗嘱的真实性,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但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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