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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律师咨询——继父母死亡未拟定遗嘱,继子女能否继承其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6


一、原告诉称
  武一、武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继承房产及遗留存款;2、本案诉讼费由武三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四与武五系夫妻,二人生有三子,即武三、武一、武六。武二是武六之子。王四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生前无遗嘱。武六于2013年11月15日去世,生前无遗嘱。父母生前留有房屋。母亲去世后,武一多次与武三协商房产继承事宜,但武三态度反复变化,称房产在其有生之年不过户、不买卖、不出租,母亲去世后两年内房屋不能有任何变化。房产继承让下一辈来解决。武一与武二不同意。武三没有子女,住两居室,武二未婚,住两居室,武一有已婚儿子,住一居室且无其他住所,故急于分割遗产。因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武三辩称,不同意武一、武二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我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大概是从1997年开始房改,我父亲问过谁买这个房子,后来是武二的父亲武六出资买的。这个房子应该归武二。我认为我对房屋没有份额,如果法律认为我有份额,我的份额愿意无偿赠给武二。
  三、本院查明
  王四与武五系夫妻,二人生有三子,即武三、武一、武六。武五于2008年2月24日死亡,生前无遗嘱。王四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生前无遗嘱。武六与保某生有一子武二。保某于2005年4月死亡,生前无遗嘱;武六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生前无遗嘱。房屋系武五生前从其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购买,1999年3月30日登记在武五名下。现该房屋空置,武一、武二持有该房屋钥匙。武五与王四生前有存款51万元,由武三持有,武三已于2016年7月31日将其中17万元转账给武一。庭审中,武三表示愿意将房屋中其所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武二,并当庭书写了书面声明;武二表示愿意将武五与王四存款中其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武三,亦当庭书写书面声明。另查,武五、王四、保某、武六均无其他继承人。
  四、裁判结果
  一、房屋归武二所有,武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武一支付该房屋折价款1803533元;
  二、武三持有的武五与王四存款340000元归武三所有。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房屋系武五、王四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其中武五所有的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四、武三、武一、武六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武六所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武二继承;王四所有的及其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武三、武一、武六共同继承;其中武六应继承的部分,因武六先于王四死亡,故应由武二代位继承,武三、武一、武二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因此,武三、武一、武二每人各继承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三表示愿意将房屋中其所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武二,并当庭书写了书面声明,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此房屋武二持有的产权份额为三分之二。现武一、武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本院根据各继承人继承房产份额的比例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持有情况,判定房屋由武二继承所有,武二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向其余武一支付相应折价款。武五、王四生前所留存款,亦系二人共同财产,武三、武一、武二每人各应继承三分之一,即17万元;武二表示愿意将武五与王四存款中其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武三,并当庭书写书面声明,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武三已经向武一支付了其应继承的款项,故剩余款项34万元应归武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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