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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方法及注意方式(原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一 遗产的分割方法

  遗产的分割是指公民死亡后,依法由他的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分配,从而是遗产实际转归个个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一)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我国《》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生产资料的分割要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目的出发,对于生产资料应尽量分配给生产经营人。对生活资料,也要尽量分配给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人,有接受遗产价值高的人折价给其他人的分配方式予以补偿;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及经济价值,可采取给付一方折价给对方予以经济补偿的方法。

  

  (二)优先于。

  

  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这表明,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方式分割遗产。

  

  某些情况下,被继承人虽然立有遗嘱,因出现某些法律事实,遗嘱中确立的继承人不能继成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为处分的遗产。”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继承法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形,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三) 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和照顾老、弱、病、残者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者属于弱势群体,生活能力较差,因此在分割遗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和照顾他们的利益。在法定继承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相等,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时,遗嘱内容不得取消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获得遗产的资格;同时,《继承法》还规定了,要保护胎儿的继承份额,其中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 遗产的实物分割

  

  遗产的实物分割,应当按照遗产的性质、种类、使用价值等不同情况进行分割。

  

  《继承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财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等方法处理。”

  

  第一,折价分割。为了不损害遗产的经济价值及效用和保持不宜实物分割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出卖,变为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应分的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适当补偿。将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反而给继承人中的一人,再由该人按照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价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共有,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还可以采取共有的形式,即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这一遗产,共同对遗产享有权利。

  

  二、遗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划归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2. 遗产如果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既不属于被继承人、也不属于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财产。

  

  3. 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或应交的税款。

  4. 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赠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5. 遗产应当先扣除依法应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较多的人的份额。

  6. 遗产应先扣除为胎儿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7.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方法处理。

  

  三、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据以上规定,在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时,因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抚养能力小,扶养条件差,而尽最努力扶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即承认呢,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的多分给他们。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统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时,可以按协议处理。

  5、对于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扶养而没有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也不应该因此而影响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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