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李芳诉李丽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原、被告父亲遗留房产和补偿款共计9万元,原告李芳分配3.6万元,被告李丽分配5.4万元。
原、被告系同胞姐妹。1993年原、被告的父亲与母亲后,被告李丽由父亲,住衡山县开云镇,原告李芳则跟随母亲生活,1994年12月原告与母亲两人户籍迁入衡山县店门镇,2005年原、被告父亲去世,在原居住地留下房屋一栋。2009年12月,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了书,约定原、被告父亲所遗留房屋一栋由开发商拆迁;开发商支付房屋、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共计9万元。原告知悉此事后,对被告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的行为表示追认,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原、被告就父亲遗产分割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父亲死亡时,遗留住房一栋,依法应当由原、被告继承。与依附土地的使用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的房产而转移。因此,原告李芳自继承开始后不仅取得父亲遗留房产的所有权,同时取得相应的。被告单方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2009年12月之前,原告的继承权没有受到侵害,处于一种自然状态。2009年12月之后,被告单方与开发商达成房产处置协议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的时效应从2009年12月起算,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辩驳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其父亲尽到了主要的,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