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齐父 1号房屋和2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2号房屋),该两套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庄某与齐父于1963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被告即庄某米和齐某。2000年11月1日庄某与齐父以成本价格购买了1号、2号两套房屋,该两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均登记在齐父名下。
2009年6月1日齐父病逝。2016年10月12日,庄某发现齐父曾于2007年3月留下《遗嘱》一份,立遗嘱人为齐父和庄某,但原告并未在该遗嘱上签字,对该遗嘱的设立毫不知情。为避免原告将来去世后给二被告带来困扰和纠纷,也为了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希望自己在生前将本案财产依法分割,故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审理。
被告辩称
齐某辩称,同意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庄某与齐父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二女,即庄某米和齐某。2009年6月1日齐父去世,齐父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1号房屋、2号房屋系庄某与齐父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齐父名下。
庄某主张继承1号房屋、2号房屋各50%份额,称齐父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所有的1号房屋、2号房屋的份额留给了庄某米和齐某。其向本院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房子二居给鸣某,一居给乾某,鸣某征得乾某同意可借用,但乾某回国时有她一间房子住。见证人杨某立遗嘱人齐父、庄某。2007年3月”。庄某未出示遗嘱原件,经询问,其表示其手中没有原件,遗嘱做完之后交给了齐父,同时由杨某保管,2018年庄某米将遗嘱拿走,拿走后没有返还。
为证明上述事实,庄某提交杨某证言三份,三份证言内容大概一致,其中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的内容为“2007年3月份,齐父拿来一份遗嘱给我保管,我看了这份遗嘱上面见证人的名字杨某不是我签的,我没有作为见证人。但考虑到我和她的关系非常好,愿意帮助她就没指出来。2018年2月1日,乾某到我这要走遗嘱原件说是拿走复印,我给她了,她拿走后就没有再还我,带到澳大利亚去了。以上我所说的都是事实。证明人杨某。2021年3月27日”。杨某未出庭作证。另经询问,庄某及齐某均表示遗嘱中所称的乾某即庄某米,鸣某即齐某。
另经释明,庄某表示如果法院不能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上述两套房屋。
裁判结果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1号房屋、2号房屋系齐父与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齐父去世后,其所有的1号房屋、2号房屋的50%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本案中,庄某未向法院提交遗嘱原件,法院无法核对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遗嘱不予采信,1号房屋、2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庄某、庄某米、齐某作为齐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现庄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确定各继承人的房屋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庄某米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