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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律咨询:抵押的房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3


 一、原告诉称
  詹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位于×镇×××村××号院(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四间由詹一继承。事实及理由:詹五、李二是詹一、詹四、詹三、詹五的父母,李二已经去世多年。××号院登记在詹五名下,因原房屋破损严重,詹五向詹一提出,此房威胁其生命,让詹一将房屋翻盖,詹一跟詹四商量盖房的事情,詹四说不盖,后詹一将房屋翻建,现××号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对于房屋具体归谁也没有说清,詹五说先把房屋盖起来再说。后来詹五给詹一立了一份遗嘱,将詹一翻盖的房屋在詹五去世后留给詹一。现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支持詹一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詹五辩称,对于詹一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当时詹一建造房屋的时候,不涉及到其赡养老人的问题,北房由詹一建造,最终归詹一其没有异议,但后来其对老人亦尽了赡养义务,××号院内北房四间应有其三分之一份额。对于东房,因建房时候其很小,对于东房建设情况不清楚,故其不要求继承。
  詹三辩称,对于詹一提出的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对于詹一的诉讼请求其不同意,北房四间是詹一所建,应属詹一,但因其对老人亦尽了赡养义务,故要求继承北房四间的三分之一份额,另××号院内东房两间的木料是詹五提供的,砖瓦是其提供的,东房是其找人盖的,故要求东房由其继承一间,詹一继承一间。
  詹四辩称,北房四间是詹一所建,归詹一其没有意见,但东房应该有其一间,另外一间由詹一、詹三、詹五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詹五与李二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詹四、詹一、詹三、詹五。詹一户口于1976年由××镇×××村迁移至××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号,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李二于1999年去世,詹五于2019年6月26日去世。××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于1993年4月登记在詹五名下,院内原有旧北房四间(1962年建造)、东房两间(1980年建造),均为詹五与李二建造。旧北房四间位于××号院正中间位置,詹五多次向詹一提出该房屋破旧,对人身安全有威胁,要求詹一为其建造新房,詹一提出如果其建房也可以,但要求新建北房属于其本人,所以其与詹五找律师写了一份赠与合同。2013年,詹一出资在旧北房后侧新建四间北房,建房时无审批手续,新建北房与旧北房之间距离一米,2015年詹一征得詹五同意后将旧北房拆除。
  詹四对拆除旧北房有异议,詹五表示旧北房所有权人是其本人,不用征得詹四同意,并表示詹四对其未尽赡养义务,旧北房没有詹四的份额。詹四与詹一分别于1999年、2010年签订协议书,就詹五与李二在××号院建造的旧北房四间,二人达成协议,每人两间。因詹四没有按照上述协议对詹五尽赡养义务,后詹四、詹一、詹三、詹五四人商量赡养詹五事宜,詹四表示既不能出钱也不能出力,没有能力赡养老人,并表示放弃继承父母的一切遗产,兄妹四人于2015年3月9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家庭一切放弃、合我无关”,上述内容为詹四书写并进行签字确认,詹一、詹三、詹五亦均进行签字确认。后,詹五由詹一赡养。
  2017年,詹一应詹五要求回到延庆随詹五一起生活,父子二人在一起生活了9个月,因总是吵架,詹五到詹三家生活,后詹一、詹五、詹三商量,詹五轮流在詹五、詹三家生活,詹五在谁家,詹一就给谁每月1000元。后詹五跟着两个女儿生活约9个月,詹五又提出与詹一生活,詹一又回到延庆,詹五与詹一在一起生活了六七个月后去世。2015年3月9日后,詹五的住院费用由詹一、詹五、詹三负担。
  四、裁判结果
  一、位于×镇×××村××号院内**四间由詹四继承10%的份额、詹三继承15%的份额、詹五继承15%的份额、詹一继承60%的份额;
  二、位于×镇×××村××号院内**两间由詹四继承10%的份额、詹三继承40%的份额、詹一继承50%的份额;
  三、驳回詹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遗产范围及如何继承问题。
  一、遗产范围。××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詹五名下,虽院内北房四间由詹一出资建造,但詹一户口已于1976年迁至,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并不是××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詹一亦表示其应其父亲詹五要求建设的北房,用于其父亲居住,且当时建房时并未说清房屋具体归谁,詹一建房时亦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故詹一的出资建房行为应视为对其父亲的帮助行为,北房四间应属于詹五遗产。对于东房两间,詹四、詹一、詹五、詹三均认可系詹五、李二所建,故东房两间应属于詹五、李二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应属于各自相应遗产。
  二、如何继承问题。李二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詹一主张詹五立下遗嘱在詹五去世后由其继承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并提交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实质为遗嘱,但遗嘱应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等,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詹一提交的合同有詹一及詹五捺印,且该合同内容显示房屋产权自双方签字后转移至受赠人,而并不是在詹五死后发生法律效力,故该份合同应为赠与合同。因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詹一户口为非农业户口,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区××镇×××楼×号楼×单元×××室,其并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通过该份赠与合同詹五将房屋赠与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故该份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另,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故詹四于2015年3月9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的一切遗产的意思表示仅对于李二的遗产发生法律效力,对詹五的遗产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北房四间,詹五去世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詹四、詹一、詹三、詹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考虑四人对詹五的赡养情况,酌定詹四继承10%、詹三继承15%、詹五继承15%、詹一继承60%。对于东房两间,因詹四于2015年3月9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的一切遗产,詹五对于东房不要求继承,故李二去世后,詹四、詹五不享有相应的份额,詹五、詹一、詹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李二的遗产(东房两间50%份额)分别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詹五去世后,对于詹五的遗产(东房两间三分之二份额),因詹五不要求继承,考虑詹四、詹一、詹三三人对詹五的赡养情况,酌定詹四继承15%、詹三继承35%、詹一继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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