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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陈某向投保终身寿险 A险种5份(保险金15万元),指定妻子吴某为受益人;投保终身寿险 B险种4份(保险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三年后,李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因其生前与他人有纠纷,曾提起诉讼并终审胜诉,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即日起,将陈某、吴某在你处的全部理赔款予以冻结”。


  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两份规定的身故保险金25万元,法院可否?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这其中的关键就是上述的身故保险金能否被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也就是说,债权人对于遗产有优先的。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遗产,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法院当然可以对继承人强制执行。但从《》的规定来看,身故保险金一般为受益人享有。《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该规定赋予了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受益人基于法定受益权的存在,首先享有人身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当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本身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时,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联系上述案例,保险金可否作为法院的执行标的,应区分两种情况:

  1、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此情形下的保险合同应给付受益人,即 A险种下的15万元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即吴某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陈某的遗产,法院将其作为执行标的的依据不足。

  2、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在出具有关生效判决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前提下, B险种下的10万元保险公司可予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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