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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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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产的范围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摘要: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第十三条),因此,关于什么是可以继承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即遗产范围,至今尚无统一规定或者解释。我国的《》第三条规定了遗产范围的包括,可见关于遗产的范围这个词的解释有待解决。为此,对遗产的进行必要的研究,这对于在继承问题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正确地处理各种继承纠纷,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是有现实意义的,我们认为宪法所规定的可以继承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即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的客体,只有掌握好遗产的概念和其应注意的界限,才能正确的对待遗产的范围,故其应包括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私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故为了更好的能掌握继承问题,首先,要先对遗产及其范围要有更深的了解,这样才能正确的了解和解决处理各种继承纠纷,下面,我将对遗产的范围试论一下,大概将其范围分为两个包括和五个不包括,浅析如下:

  关健词:遗产、遗产的范围、继承、财产

  一、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应注意的界限

  遗产在继承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化,随着公有向私有的转化,产生了遗产制度的萌芽,列宁指出:“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而私有制则是随着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无论私有制或遗产,都是单独的小家庭已经形成和交换已在开始发展的那个社会制度的范畴”①可见,遗产不是从来就有的,而且生产力提高,交换发展,私有制和家庭出现的结果。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遗产实质上“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遗产从性质上说,它不再是剥削他人的劳动,而是自己劳动的结果,从遗产构成上说,它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把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和所有的资源排除在继承的范围之外。正如马克思指出:“人们为自己的子女储蓄,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子女有生活资料”。③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④它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掌握遗产的概念应注意(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准确的时间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尚不够成遗产;死亡后难以确定准确的时间。死亡前已处分的财产不为遗产。(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即其劳动正当所得财产。非法财产如贪污、受贿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三)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租借的,承包的,不属于遗产。(四)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房屋、文物是财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

  遗产,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又有其自己的特征,其特征是:

  (1)遗产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发生,没有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这一事实就不会有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往往把遗产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相混淆,其实遗产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第一,遗产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发生,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与人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第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则是家庭成员的。第三、遗产发生,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只是所有权的分割。

  (2)遗产是指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的转移给继承人的一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不仅有因这一死亡事实不能消灭的各种权利,而且还有各种义务。这种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同的人死亡后遗产构成中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复杂,比例不一。在我国遗产主要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3)遗产在方式上是整体地直接地一次性转移给继承人。

  遗产是作为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的,在时,继承人对遗产总是当作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取得的,法定继承人不只是死者权利的承受人,而且是死者义务的承受人,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再者,遗产是直接地、一次性转移给继承人的,它不需要任何中介人,遗产一经转移给继承人,他就成为该项遗产和所有人。

  二、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故也有的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

  1、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死亡时,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转给他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既包括公民 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

  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如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收取一定使用费的权利,依规定缴纳年费的义务等,这些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都可以作为遗产转给他人。

  3、其他合法财产。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公民生前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应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当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不能继续享有,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工伤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复员费等,这些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

  三、遗产的范围的两个包括

  (一)包括归他个人所有的财产。比如归他个人所有的房产、现金、存款、家具、日用衣物、书籍、仪器等,既有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主要有:公民的合法收入,如、资金、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等;公民的房屋、储畜、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务及图书资料,如公民个人收藏的书画、古董、艺术品等。生产资料一般指公民人个拥有的汽车、拖拉机、养鸡场以及私营企业里较大的生产设备。

  (二)包括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归他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如因著作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发明获得奖励的权利等。继承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财产权利即取得著作报酬,这一方面,而是包括出版机关在著作权有效期限界满前不经作者继承人的同意不得对已故作者的作品加以任何补充、删节、修改和插图。这些权利本身不是有形的财物,但它们都会带来一定的财产权益,因而也是财产继承权对象,也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遗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只继承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都是不妥当的,所以,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公民生前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应作为遗产移转给他人,但是,作为遗产的债权债务其标的一般只限于财产有关的债权债务,而基于之间的信任关系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则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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