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留下80余万元的巨额,将债务人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还债。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人妻儿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04年1月6日,齐某、叶某作为债务人向翁某出具了一张,表明“2004年1月20日以前,偿还翁某代为垫付的共同工程项目本金85万元”。不料,债权人翁某于当月10日因病死亡,债务人齐某也于2004年6月去世。近日,翁某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叶某和齐某的妻儿承担还款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翁某的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翁某享有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款。作为债务人的齐某死亡后,尚有妻儿在世,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齐某的妻儿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