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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买房,房屋拆迁补偿的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田某诉称:2003年11月16日,我从张某处购买位于丰台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由于其他原因,借用被告名义与张某签订买房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初,该房屋被拆迁,我同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分配位于丰台区某小区甲房屋和位于丰台区某小区乙房屋回迁房。我向拆迁方支付292924元购买诉争房屋。2012年诉争房屋交房后一直由我居住使用。后原被告双方再次确认借名买房事实,但被告却迟迟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将坐落于丰台区某小区甲房屋转移登记给我。

  2、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借名买房事实认可,也曾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只是担心另一套一居室房子下来后原告不配合我方办理50%份额的产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03年10月16日,田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坐落于丰台区某房屋一套出售给田某。因田某系外地户口,田某与王某协商以王某名义购买,产权落在王某名下。后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实际由田某使用。2009年12月,田某代理王某与丰台区经营管理中心就上述房屋拆迁签订南苑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得到一居室及二居室各一套补偿。2011年1月24日,田某以王某受托人的名义,挑选了某小区甲房屋和位于丰台区某小区乙房屋回迁房。2012年12月27日,王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涉案房屋一直由田某居住使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费用亦由其缴纳。

  另查,2016年2月29日,王某(甲方)与田某(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因乙方借甲方之名买房,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如下分配方案:一、甲方同意随时配合乙方将位于丰台区某小区甲房屋过户至乙方田某名下,过户税费由乙方承担,此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二、双方同意,位于丰台区某小区乙房屋房本下发后,甲乙双方各占此房屋50%份额......但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三、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丰台区某小区甲房屋产权转移过户至原告田某名下。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故应当依据该不动产真实的权利状况对案涉房屋的权属予以确定。可以从购房款的支付、房贷的偿还、承诺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故这类判决通常确认实际出资人也就是借名人为实际所有人,出名人即登记所有权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对于借名购买并登记普通性质的住房,若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登记关系,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但若借名购买普通性质住房违反国家或地方政策,例如部分城市的限购令、限贷令,法院判决存在较大分歧,有认为当然无效的,也有认为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而承认此类合同效力的。

  相关房屋由谁长期支配使用也是认定真实权利人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方出具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借被告之名买房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信守承诺,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另一套房屋担心不给其办理50%产权而不予过户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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