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一审原告李立诉称: 涉案房屋系李立于2007年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认购的房屋。李心、周民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立名下,李心、周民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李立与李心、周民多次协商,要求李心、周民返还房屋,但李心、周民拒绝,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故请求确认李心、周民借用李立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形成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判令李心、周民将上述房屋返还给李立。
2、一审被告李心、周民辩称:李立系李心的亲侄女,拆迁前母亲主持的家庭会议一致约定,三套经适房分给李立、李心及李心之妹李玉,三人各一套。在李立父女一再保证五年后肯定帮李心、周民过户的情况下,李心、周民无奈才勉强同意用李立的房票买房。涉案房屋由李心、周民100%出资,并进行装修、领取各项证件及协议书等。李心、周民 已居住五年之久,所以不同意李立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查明:
周民与李心系夫妻关系。李心系李立之姑母。2007年李立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涉案房屋合同,李心、周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23022元。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另查,李立系因房屋拆迁而取得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该房屋所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保存在李心、周民处。
三、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李立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律师点评:
1、李立于2007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诉争房屋的房款和契税均由李心、周民出资,房屋登记在李立名下。本案中,李心、周民在诉争房屋交付后进行了装修,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且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李心、周民持有,由此李心、周民与李立的法律关系应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经济适用住房系政策性保障住房,摇号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转让会侵害参加摇号而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不特定人群的利益。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并非李立摇号取得,而系因拆迁取得。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是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李立关于借名买房合同违反国家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主张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李心、周民与李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