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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卖方有义务告知是凶宅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6


  一、买房时卖方有义务告知是凶宅吗

  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卖方对以下的信息有告知义务:

  1、房屋产权是否被查封;

  2、房屋是否被抵押及陷入债务纠纷;

  3、房屋质量、设施;

  4、房屋的物业服务、学区、交通;

  5、房龄。

  不过,对于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变成所谓的“凶宅”,当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凶宅”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应属于卖方应该披露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所以买房时买方有知情权。

  因此,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卖方未告知“凶宅”的情况,或者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误导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可以及时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买二手房被骗买到“凶宅”可以退房吗?

  由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买房时要确定房屋的风水,如果是发生命案的“凶宅”,会产生不舒适的心理。所以,如果属于这类房,其实屋主会很难转手他人。因此,有些人购买二手房时,屋主就欺骗对方购买“凶宅”。一旦这个事情败露,买受人就会主张退房。

  实际中,买二手房被欺骗买到“凶宅”,买受人退房要按以下处理:

  1、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

  买房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房子不符合要求等即可以退房处理等,比如买房做婚房,那么现在发现房子其实属于“凶宅”,按照普遍人的心理,会直接降低房子的舒适度,所以,可以按约定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处理。

  不过,因为出卖人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住房,给买受人造成相应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对于合同赔偿金,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

  另外,发现买到“凶宅”后,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凶宅”后,两年内及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款

  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但是买受人受欺骗买到“凶宅”,出卖人属于以欺诈的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买受人有权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在退房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以下的损失赔偿:

  (1)搬家费;

  (2)装修费;

  (3)房屋差价损失;

  (4)诉讼费。

  另外,发现被欺骗到“凶宅”后,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凶宅”后,一年内及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可以说我国大多数的人还是比较相信风水啊这些的,其中更有一些人十分的迷信,在买房之后不仅要选择一个良辰吉日搬家,同时还要大摆筵席招待宾客。当然,也有那种在选购房屋的时候,很在意一些吉利数字的,比如18楼,当然多数人可能并不愿意购买与4相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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