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继承法》中的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继承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的,继承顺序主要包括两种,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这里面,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中这里面所提及到的子女,主要是包括在婚姻之内所生的子女,不是在婚姻之内所生的子女,领养的子女和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37条规定写道: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主要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照顾、教育)的继父和继母还有继子女,则互相具有继承权。《婚姻法》中的第27条也有规定写道:本法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继父或者是继母和接受他们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形成和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形成具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关系的形成往往是由于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再婚所产生的。而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如果只是仅凭父母再婚的这一个事实,其实并不一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拟定的直系血亲关系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确认收养为自己的养子女之后才能形成,这里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满足了《收养法》中的条件,同时也按照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另外一种情况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律中规定的扶养关系,只有这样,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面的父母子女关系。
那么这里又产生了一个扶养关系的概念。到底什么样才算是扶养关系呢?扶养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面的抚养指的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特定亲属之间形成了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以及生活上相互辅助的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中包括了长辈亲属抚养晚辈亲属,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抚养长辈亲属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抚养特指平辈亲属之间产生的抚养关系,尤其是指夫妻之间依法产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就此看来,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明显地属于广义的抚养关系里面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的第30条规定,就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在现实生活中,为被继承人带来了主要经济来源,又或者是在生活方面给予了一定辅助的,此时基本就可以认定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或者抚养义务。
所以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具有继承权的前提是继子女只要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存在生活或者教育方面所支出的费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抚养关系才可以。
而继承权主要包括:(1)对继承的权利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放弃。(2)取得了对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3)当继承权遭受侵害的时候,也可以请求恢复其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