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房确认书的性质认定问题
由于房屋中介市场普遍存在房源交叉、服务费价格可议等现象,购房者在一家中介机构签署看房确认书、查看房屋后,转而在其他中介机构完成交易行为的现象较为多见,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2、“跳单”行为的认定及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
所谓“跳单”,是指委托人通过中介机构的居间行为找准房源后,为逃避或减少居间费用,而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或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完成交易的行为。为防止委托人“跳单”的不诚信行为,中介公司也往往通过各种合同条款来防止和惩罚“跳单”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跳单”行为成立,如何认定禁止“跳单”行为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3、居间报酬请求权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因房屋新政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于居间报酬问题,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往往产生争议。
4、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问题
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购买或出售房屋,多数是因自身对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实际操作的不熟悉,而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以能够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认识基于中介机构进行的专业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及所买卖的房屋进行严格审查。一般认为,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房屋产权状况审查。
(2)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
(3)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4)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
中介机构上述审查义务的缺失导致居间合同纠纷的产生,而审查义务对居间合同义务的履行、居间报酬的确定是否产生影响,则是司法审判的难点。
5、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对于居间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具备从事经纪业务的资质,或者中介机构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代表中介机构签署的居间合同,对居间合同效力是否会产生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目前市场上的房产中介数目众多,服务质量也良莠不一,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同时消费者更应该明白,房屋买卖服务中介协议不等于购买合同,而是居间合同,是为买卖房屋双方提供服务的协议,促成双方达成买卖房屋的协议,与买卖合同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