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口头遗嘱的不稳定性,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口头遗嘱没有实物证明无法查证。所以,我国《继承法》对于口头遗嘱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当被继承人正在情况比较危急的情况之下,那么也是允许通过口头方式来订立遗嘱。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是能够清楚地表达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同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此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属于无效遗嘱。因为口头遗嘱只能算是在危急情况下推出的应急措施,所以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口头遗嘱。如果遗嘱人并不处于濒临死亡,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或者是当时有危急情况随后危机情况解除,那么即使立下了口头遗嘱也是是无效的。
如果所订立的遗嘱是合法同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而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也具有继承资格即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就可以按照遗嘱继承财产。
如果口头遗嘱无法被证实有效,同时又没有其他书面或录音形式的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以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