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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25


  “借名买房”是指借名人借用名义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屡见不鲜,因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也产生诸多纠纷,那么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呢?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义人名下,借名人是否有权请求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呢?

  一、“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1、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我国除婚姻家庭法中对“借名买房”房屋归属问题有特别规定外,其他领域对处理该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福利房)归借名人所有,但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

  “借名买房的合意”指借名人和名义人约定: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该合意既能将借名买房的事实固定下来,又能将借名人赠与名义人房屋、名义人借款买房等情形排除。

  (2)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

  借名买房的房屋归实际购房、出资人所有,是基于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借名人和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后,如借名人实际支付了房款,就以出资行为履行了借名买房合同,房屋归借名人所有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借名人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达成借名买房合意与实际出资购买房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借名买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借名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归名义人所有,借名人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在其他领域、借名购买其他类型的房屋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借名买房所购买的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二、“借名买房”的房屋如已登记在名义人名下,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借用名义人名义购买房屋且已经登记在名义人名下,是否有权要求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借名人可根据借名买房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权属,变更不动产权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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